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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的法定继承条件及限制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一般为配偶和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姻亲不应当属于法定继承人。有的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应当予以保留。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要成为法定继承人,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一是在时间上,要对公婆或者岳父母有长期性、经常性的赡养,直至其身故;二是在程度上,这种赡养是公婆或者岳父母的主要生活支柱。

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的法定继承条件及限制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地位的规定。

条文解读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过程中,对于这一规定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意见:(www.xing528.com)

有的意见认为,应当取消这一规定。法定继承人一般为配偶和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姻亲不应当属于法定继承人。并且无论丧偶与否,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在法律上都无赡养义务,通过立法来规范本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不科学。在被继承人没有负有法定义务的赡养人时,被继承人生前的赡养可以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等途径解决。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基于此条规定成为法定继承人,同时他们的子女可以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定参与继承,这样,丧偶一方就可以取得两份遗产,对被继承人的其他子女有失公平。对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可以通过酌情分给适当遗产的方式解决。

有的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应当予以保留。继承法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效果很好,广受好评,不能因为其他国家没有规定就加以废弃。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要成为法定继承人,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一是在时间上,要对公婆或者岳父母有长期性、经常性的赡养,直至其身故;二是在程度上,这种赡养是公婆或者岳父母的主要生活支柱。满足这两个要求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完全合情合理。如果儿媳、女婿在丧偶的情况下不仅承担起养育子女的责任,还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被继承人的其他子女却只承担了次要赡养义务甚至不尽赡养义务,那么在财产继承时有所差别也符合公平原则[1]

有的意见认为,继承法的这一规定虽不尽合理,但为了达到赡养老人、淳化社会风俗的目的,又确有保留的必要,可以作一定修改,建议修改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没有代位继承人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代位继承人的,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我们研究认为,法定继承人一般与被继承人存在血亲、婚姻关系,继承法除了高度重视这两种关系外,还高度重视扶养关系在继承中所起的作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这被认为是我国法定继承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特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和公序良俗,有利于弘扬优良家风,促进家庭内部互助友爱、团结和睦,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同时,这一规定也充分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相关的调研活动中,基层群众普遍认为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效果很好,具有倡导性作用,应当坚持。为此,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法中关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地位的规定予以了保留。

根据本条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属于法定继承人,并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需要结合相关因素判断:一是在时间上,要对公婆或者岳父母有长期性、经常性的赡养,直至其身故;二是在程度上,这种赡养是公婆或者岳父母的主要生活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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