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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中商业集团形成的主人—舍人纽带与舍人身份差异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本案例,对沛负有债务的大夫建、公卒昌、士伍积、喜、遗原来都是“沛之舍人”。像建等一样的有“舍人”身份的人物,在其他出土资料中也能够见到。可以理解为由于形成了以沛为中心的商业集团,规范其内部的是“主人—舍人”这一纽带。虽然都被称为“舍人”,但其实际状态差异很大。在服务贵族、高官的舍人中也有同样的现象,可以确认从被骂为“贱人”,到当作“客”来对待者,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况。

沛中商业集团形成的主人—舍人纽带与舍人身份差异

但是此处应该注意的是沛的经历。本案例关于沛做官履历的记载,一句也没有,柿沼先生推测,沛为“非官吏”的可能性较高。因此,可见说此处所见说明“舍人”所用的“吏员”、“官号”等语,略为不妥。

那么试着在其他出土资料中寻找有关舍人的文例。虽然结果仅有一例,但能够找到的是与之符合与能够有助于理解的事例。所查找到的就是奏谳书案例二二。

在此对释文作若干的补充说明。“令狱史顺、去疚、忠文、□固追求贼”中的“文”字,张家山整理小组2001、2006年的释文都作“大”字。从“顺”到“固”,虽然断句还有疑问,将其视为列记狱史姓名的部分是妥当的。关于标点部分,原来的释文有“□□取葆庸”[20] 与“及贾贩取葆庸”[21] 两个方案。这一部分有红外线照相确认,[22] 该部分文字数明确为五字。因此释为六字的方案不能成立。虽然我认为应从彭浩2007 的释文,但还有“商”字这一点值得注意。同书注释该文字的轮廓与《二年律令·秩律》415 简(误作451 简—引用者)“商”字类似。若用红外线相片对两字加以比较,会对其为同一文字的见解感到疑惑。案例二二中“贾”字频繁出现,笔者以为其在字形上最为接近。此部分释文改为“贾”,应作“及贾贩葆庸”。[23]

现在回到本题。看划线部分,此处为“贾市者舍人”,即“贾市者之舍人”之意。[24]上述三书的释文,都以《汉书·曹参传》注“犹家人也”注释“舍人”。现在对《曹参传》加以确认:

萧何薨,参闻之,告舍人趣治行,

后附上述颜师古注:

舍人犹家人也,一说私属官主家事者也。

如第二节(b)③所确认的那样,建等各自接受沛提供的资金。如果沛是“贾市者”的话[26],建等以他为出资者,作为其“舍人”从事商业活动。可以理解为由于形成了以沛为中心的商业集团,规范其内部的是“主人—舍人”这一纽带。虽然柿沼先生推断在“从沛接受资金开始生意的时间点”建等“就已经不是舍人”,但是应该了解他们的事业失败后,在要偿还的字据拟定时,“主人—舍人”的关系才消失。

建在识的恐吓事件发生的当时,已经有了大夫爵位,与曾经的主人沛的爵位相同。很难认为两人之间有难以超越的身份差别。公卒昌、士伍积、喜、遗等的情况也类似,可以把他们看作受经济上有实力者庇护的平民。从这五人后来被要求清偿亏损推论,他们之间“主人—舍人”的关系,可能是出资时缔结的契约关系的一种形式,应当视为建等被期待尽可能地具备返还负债的经济能力,而不应将他们理解为如同私人的隶属民。(www.xing528.com)

与之相对,从奏谳书案例二二的“贾市舍人”中,可以总结出内容相异的“舍人”形象。看此前划线部分的话,将“人竖子”、“人臣仆、仆隶臣、贵大人臣”等并记,池田编2015 译为“不良少年、市中商人的仆人、私人的下仆、从事官府杂役的隶臣、有实力者的仆人等品行不良者”。此案例中的舍人是在主人店铺中工作的从业员,其中也包括诸如无赖的恶棍(比如保镖)。

虽然都被称为“舍人”,但其实际状态差异很大。在服务贵族、高官的舍人中也有同样的现象,可以确认从被骂为“贱人”,到当作“客”来对待者,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况。[27] 如周知的那样,对于作为“吏员”的舍人,西嶋定生先生形容为“家内奴隶”,另一方面,增渊龙夫先生对西嶋说加以批判,认为“应重视与主人牢固的人的结合关系”。存在的多样性是使评价复杂化的要因。如果根据本节的讨论结果对秦代民间社会的“主人-舍人”关系加以整理的话,结果如下:此种关系是平民之间缔结的主从关系,两者结合的从属程度依据个案强弱不同,而且此种关系有时可以解除。增渊先生把贵族、高官的舍人表述为“家的私属”、“在家父长制规制下的私属”,在民间社会的舍人也本来作为“舍”于主家之人,还被作为拟制的家庭成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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