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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译评》第五卷:《清明集》相关判决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明集》收集南宋判文编撰而成,中华书局的点校本又收入黄干《黄勉斋文集》(附录二)、刘克庄《后村大全集》(附录三)、文天祥《文文山文集》(附录四)中若干判文,就这些判决文书加以分类。本文将《清明集》中请求相关判决略分为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类,整理如表七。有贿请求方式,贿款是大多数请求案件调查内容及罪刑成立之判据。

《法律史译评》第五卷:《清明集》相关判决

《清明集》收集南宋判文编撰而成,中华书局的点校本又收入黄干《黄勉斋文集》(附录二)、刘克庄《后村大全集》(附录三)、文天祥《文文山文集》(附录四)中若干判文,就这些判决文书加以分类。关于分类原则,首先,现代法律纠纷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类,民事包括财产、身份问题,涵盖债、物权、亲属、继承等细项,其他则归类于刑事,如人命、诈欺、伤害等等。再者,宋代判决书中,也有针对官吏惩处的部分,可以视为行政责任处分纪录。本文将《清明集》中请求相关判决略分为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类,整理如表七。兹就这些判决析论地方官为政之道。

1.地方官的行政要务:从58 例判决类型而言,有关民事纠纷而涉及请求行为者最少,仅14 例。而《清明集》中和民事纠纷最有关联的“户婚门”是占本书的最大部分,[131] 但判文中,附带提及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请求者却最少,推究其可能原因,单纯的民事纠纷如果牵涉请求行为,往往只是嘱吏更改契约(表七,编号16、17),或是嘱托形势(表七,编号15、19),非关人身安全及公事曲法,所以处罚比较轻,甚至不罚。至于刑事(22 例)和行政(22 例)方面的判例件数相当。其中有大部分是针对惩恶着手,所以从“惩恶门”搜得22 案例(表七,编号29—50),约占39%。可见整顿地方治安、提高官吏行政效率,是宋代地方官员执法的重点工作。

2.胥吏的衙门世界:不论是自行请求、媒介请求者,抑是受请求者,其中以具有胥吏身份者为最多,占45 例。[132] 再者,请求者以地方强富霸者居优势,共有19 例。[133]由于胥吏几乎操控地方诉讼过程,“郡县长吏间有连日不出公厅,文书讼牒,多令胥吏传押,因缘请托,无所不至。乡民留滞,动经旬月。至有辨讼终事而不识长官面者”。[134] 所谓“详词人所诉,全是吏人世界”。[135] 蔡久轩于判文曾书道:

其余污吏尚多,当职念县道乏使,未欲尽行追究,仰自改过,如再招词诉,决定追配。[136]

胥吏公然把“公事”衙门变成接受请求的买卖重地,“每有狱事,则推疑司主行之,而贿赂公行,则在乎代书、贴司也,狱成而无词诉,则众分其赂,有词诉则贴司当之,又相与营救,止抵微罪”。[137] 而且,一般人认为“天下吏人素无常禄,唯以受赇为生”,[138]有道是“钱到好办事”,[139] 胥吏贪取小财未必构成何等罪过。

3.专业请托之徒:从请求方式与罪刑而言,行财与否是量刑处置的重要条件。无贿请求方式中,如以书札干托,即使被查觉,但碍于请求者的特别身份,也仅以不惩罚或是条文告示令请求者知错而已(表七,编号4、10、15、16、19)。有贿请求方式,贿款是大多数请求案件调查内容及罪刑成立之判据。几乎所有的请求案件,都或多或少和案主间财物往来有关联(参考表七,编号10、19、57),南宋从事打探公事之徒的专业请求方式,[140] 利用金钱与公吏之间的发生借贷买卖关系,以便于公事消息的取得与变造(表七,编号38、41、42、46)。蔡久轩的判文描述:

龙断小人,嚣讼成风。始则以钱借公吏,为把持公事之计;及所求不满,则又越经上司,为劫制立威之谋。何等讼师官鬼,乃敢如此。[141]

贿赂虽是请求的本钱,请求的伎俩却道高魔重地变化无穷。教唆词诉的哗徒,因为熟悉官场之道与打官司之术,“交结邑官,顾谢赀为业”,[142] 成为把持地方官的专业人士。(www.xing528.com)

4.地方权势者:从请求结果而言,请求者及媒介请求者受到处罚的案例有28例。[143] 对于具有公吏身份者的处罚,至少牵涉“监临势要请求”及“贪赃枉法”两项罪名,刑罚较为复杂。[144] 此外,以豪富请求者的处罚最重,其刑可达脊杖二十,流配一、二千里或广南等远恶州军及编管牢城州军。[145] 而若干具有士人身份的请求者之处罚则减轻许多(表七,编号20、38、42、43),当地方官面对士人处刑时的考虑:

揆之于法,本合科断,且念其职在学校,不欲使之裸肤受杖,姑从挞记,以示教刑。[146]

宋人从优宽待士人的风气亦表露无遗。有官箴谆谆教示士大夫居家应思居官之苦,应“不至干请把持而挠时政”。[147] 附带一提,惩罚请求案失职地方官是以“对移”处分(表七,编号1、7、8),从行政管理方法思索,宋人认为“官庸则吏贪得行”,只要汰换此等官员,重新选择丞、簿、尉,“择其能婉尽、能字民者与之对移”,[148] 则地方郡邑就能够政举纲明。

实际上,“对移”基层官员是消极做法,难以阻遏贪吏受贿为人请求的风气,地方官面临这等盘根错杂的多数犯时,颇有无法根绝的窘境,公务机关俨然成为请求场所:

中间外官入佥厅,不知事体,徇人情,坏法度,书信络绎,甚至赉传简牒,入佥厅嘱托讼事,遂使佥厅为市易关节之地。[149]

当众人皆视请求行为是“常事”时,即使地方官深思尽除各种嘱托情事时,请求罪追查既是罪犯数量的问题,也是刑罚执行与行政效益的问题。况且,宋代官僚薪俸不足以支付一般官宦家庭的开销,[150] 真正廉吏必须持身自重,才能守住金钱诱惑的防线,如吴居仁(1126—1206)宁可徒步归乡,以拒绝“邑长以富民之讼产者嘱君”请托。[151] 依此可想见地方官不违犯人情的难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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