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诉夫中所包含的情形更为复杂,因此对案件的分析尤须谨慎。在同治年《巴县档案》的“妇女”类档案中,除了重复的情况以外,以妻为原告、以夫为被告的直接起诉的案件共有27 起。此外,在妾提起的诉讼中,妾本人控告丈夫的案件有3 起。包括妾的亲属提出的控告的话,则为6 起。妻、妾提起的诉讼较之丈夫提起的诉讼,数量大幅减少。这是因为起诉本身就受到限制。但在案件数量的问题上,有必要在一些方面持保留的态度。比如,在强行将女性作为妻、妾的“强占”案件中,事实上是丈夫的男性因为被作为违法的婚姻状态起诉,在起诉的时候并不被称为“夫”。因此,是否认定为夫妇关系,需要存在夫方的反诉才能判断。尽管在这类案件中,“夫”方大多主张婚姻的合法性与“对妻的所有权”,但妻并不采取这一立场。如7187 号档案中,丈夫死后,被要求与丈夫的弟弟再婚的寡妇坚决拒绝这一要求,并且提出了诉讼,事实上的丈夫(恐怕已经完成了结婚手续)被知县断为“灭伦霸娶”(泯灭人伦,强娶为妻)而受到掌责。
此外,也有妻因为惮于直接起诉丈夫而未被计入由妻起诉的案件。一般认为,妻不仅在法律上居于不利立场,还处于儒家伦理所带来的社会限制之中,因此,作为其所能采取的最有效的诉讼策略,抬出娘家父母来进行诉讼一事屡见不鲜。[39] 娘家父母作为主婚人的事情很多见,他们不仅对整个婚姻负责,在对丈夫提起诉讼方面也不受限制。在妻的父母、亲属控告丈夫的案件中,引人注目的是针对不履行婚姻中应遵守的条件而提起的诉讼。比如,有像下述8128 号档案中这样的“作为妻出嫁,但却被当作妾”的控告。
案件六:同治年《巴县档案》8128 号,同治十年(1871)九月十八日。
原告:彭张氏(孀妇)。
被告:蹇昭文。(https://www.xing528.com)
内容:彭张氏之女彭氏嫁给蹇昭文后迁居乡村。蹇昭文在当地有正妻刘氏,彭氏被当成妾。虽然彭张氏数次起诉,但蹇昭文踪影全无。同治十年六月,刘氏亡故,昭文续弦,彭氏仍为妾。[40]
知县驳斥道:“事经数年,方来诉告。可怪。”虽然双方此后在东岳庙“理讲”了此事,然而蹇昭文仍未露面。此案的情况较为复杂(丈夫蹇昭文兼祧了两房,决定彭氏作为妻继承其中一房),也牵涉到家产分割的问题。
此外,在同治年《巴县档案》的“妇女”类档案中,妻的父母作为原告起诉夫方的案件非常之多,达120 余起。其中既有妻在诉讼过程中参加诉讼的,也有与此相反的,妻的父母参加到由妻提起的诉讼中的。如果把这些案件也算进来,其实很难确切掌握妻方起诉夫方的案件在与由丈夫起诉的案件相比时,是怎样的一个实际情形。不过,仅凭娘家的力量并不一定能推翻夫方的优势地位,而且还存在无法依靠娘家力量的妻。在后者与丈夫的讼争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她们被认为是“不守妇道”的妻,然而,主导权并不完全掌握在丈夫的手中。[41] 因为妻一旦被认定为“不守妇道”,除了被丈夫嫁卖之外,也可能被交给官媒改嫁。[42] 在这种情况中,妻方采取的是怎样的诉讼策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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