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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九年县衙纳税诉讼事件及调解情况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小谭同学 版权反馈
【摘要】:同治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正里四、八甲的乡约朋怀兼,与甲差杨福联名在县衙门提出诉讼,指控许正顺、史仕品等三十三名滞纳人不支付由他们二人抬垫的纳税金额。随后,在同治九年四月十八日,朋怀兼、杨福等又针对仍未支付金额的滞纳者,再次提出诉讼。这次,被告人一共有二十三人,是原有人数的三分之二。一般来说,在诉讼的同时也会开始调解的工作。

当粮差下到乡里去后,常会与乡约一起到未纳税人那里去回收金钱。如前所论,在这一回收金钱的过程中,往往委托团练或者近邻进行调停,或者是到县衙门去提起诉讼。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抬垫的一系列过程之中,提起诉讼这一行为具有怎样的意义。

当由抬垫而提起诉讼时,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县衙派出差役来回收金钱,如果纳税人仍旧不愿支付的话,再由县衙发出召唤的命令。[64] 在现实中,这一处理确实能够起到效果。或者可以认为,正是经由“粮差与乡约提起诉讼——再由县衙派出差役”这一重复循环的过程,方能切实地达到回收抬垫金额的目的。

事例五:《巴县档案(同治朝)》No.14533

同治二年(1863)二月九日,仁里十甲的乡约卢大统,在通过抬垫垫付了未纳的税粮之后,向巴县衙门提起诉讼,起诉张大顺等二十名滞纳人不返还代垫的金额。[65]这时,巴县知县批示:“候签唤讯追。”[66]

其后,同治二年(1863)五月二十日,卢大统再次将仍未缴还金额的纳税人起诉至巴县衙门[67]。这时,巴县知县的批示是:“候签差催缴。如违,带案讯追。”[68]

此时,被告人的数目减为了九名。即是说,在同治二年(1863)的二月至五月的三个月中,通过派遣差役进行催促,成功地从超过半数的未纳税人(20 名中有11 名)手中回收了金额。

事例六:《巴县档案(同治朝)》No.14618

与前类似的例子,在巴县档案中还有存在。例如在下一个例子中也可见类似的情况。(https://www.xing528.com)

同治九年(1870)二月二十八日,正里四、八甲的乡约朋怀兼,与甲差杨福联名在县衙门提出诉讼,指控许正顺、史仕品等三十三名滞纳人不支付由他们二人抬垫的纳税金额。[69] 对此,知县的批是:“候签差催纳,倘敢抗延禀覆,再行唤追。”[70]

可知知县发出了派遣差役的命令。随后,在同治九年(1870)四月十八日,朋怀兼、杨福等又针对仍未支付金额的滞纳者,再次提出诉讼。这次,被告人一共有二十三人,是原有人数的三分之二。[71] 对此,巴县知县又发出批示:“候签唤讯追”,可见是在继续努力帮助回收金额。

从以上的案例可知,粮差、乡约等提起诉讼的结果,确实能成功地从三分之一至一半左右的滞纳者手中回收到金钱。可以想见,之所以能获得成功,是因为粮差、乡约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也会在公堂之外与滞纳者进行交涉。一般来说,在诉讼的同时也会开始调解的工作。即是说,粮差乡约在与纳税人进行交涉的时候,能够最大程度地利用派遣差役下到当地所带来的压力。因此,当就纠纷进行调解仲裁的时候,也能够有利于粮差与乡约。实际上,在事例五和事例六之中,都有如下的词句:

饬差□处清访,寻获张大顺等数人,算还约钱,揭去粮票。[72]

约协仝甲差往乡签催。许正顺、张兴顺、刘尔益等遵签完纳。[73]

由此可以确认,与诉讼相关的差票确实有其效果。在此,首先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这一行为,能够成为与未纳税人之间进行交涉的契机,成为推动问题解决的推动力。因此如果像本文一样将诉讼行为看做是征税事业的一环,那么便可以认为,以诉讼为中介确实能够促进对垫付金的回收。即是说在此,诉讼行为其实是与征税业务合为一体的,内包在征税业务的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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