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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关税基本税制内容详解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本国有关进出口法令、法规。关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关税权力的领域范围。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按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适用关税配额税率。

了解关税基本税制内容详解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本国有关进出口法令、法规。

“关境”和“国境”

关境与国境是两个概念,但有一定联系。国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领域范围。关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关税权力的领域范围。一般情况下,关境等于国境。当存在自由港、自由区、关税同盟国时,关境就有可能小于或大于国境。

一、征税对象

关税就物资的种类和流向分为进口货物关税、进口物品关税、出口货物关税、出口物品关税。我国目前暂不征出口物品关税。货物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非贸易性商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及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人。

三、税率

(一)进口货物税率

我国进口税率设置了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进口货物适用何种税率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但对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实行从量计征,对广播用录像机、放映机、摄像机等实行从价加从量的复合税率。

(1)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2)协定税率。

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特惠税率。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

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

(5)关税配额税率。

按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按其适用税率的规定执行。

(6)暂定税率。

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对于一些国内需要降低关税的货物,以及出于国际双边关系的考虑需要个别安排的进口货物,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知识拓展

如何判定 “原产地”?(www.xing528.com)

我国于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对原产地作如下规定:

(1)完全产地标准: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生产国或制造国即视为该货物的原产地。

(2)实质性加工标准: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地。(实质性加工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虽上述归类未改变,但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

(二)出口货物税率

我国对绝大部分出口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仅对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及其精矿、虾、栗、生漆、钨矿砂、山羊板皮和锑及生丝等36 种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实行一栏税率。但对于上述范围内的23 种商品实行0%~20%暂定税率,其中16 种商品为零关税,6 种商品税率为10%以下。事实上我国真正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只有20 种,其税率都很低。

四、减免优惠

关税减免具体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

(一)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免税

(1)免征关税。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每次邮递物品在规定价格内或每次税额不超过50 元的,免征关税。

(2)法定酌情减免税。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进出口货物,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酌情减税。

退回货物、补偿或更换相同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征税。

(3)政策性减免税。

投资项目设备、贷款项目设备、残疾人物品、科研教学用品、技改自用设备、规定范围内的进口自用设备、符合规定的软件费、西部投资进口自用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有关材料、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免税。

(二)特定减免

特定减免是指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如对进口科技教育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等减免关税。

(三)临时减免

临时减免是指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范围以外的、由海关审批的减免。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其他单位、商品、项目不能比照执行。

A 公司为以下两种物资办理进境手续:从甲国的丙公司购进的罐装咖啡粉一批;随之进境的丙公司业务员随身携带的行李一件。经查得知,该批咖啡粉是由甲国从乙国进口农产品,经过加工成成品后出口到我国的,甲国是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乙国是我国参加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该行李为一辆自行车

要求:确定关税的相关要素。

处理:罐装咖啡粉属进口货物,应征进口货物关税,适用最惠国税率档次,A 公司为纳税人;行李属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物品关税,该业务员为纳税人,适用税率见“任务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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