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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教程:纳税、扣缴违法责任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 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依据本条规定处理。

纳税实务教程:纳税、扣缴违法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须承担的处罚,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 元以上10 000 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办理换证手续,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7.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 元以上5 000 元以下的罚款。(www.xing528.com)

(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或不缴税款的,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 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六)纳税人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依据本条规定处理。

(八)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隐匿或销毁有关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 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 000 元以上50 000 元以下的罚款。

(十)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 000 元以上50 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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