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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投资及公示合同签订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资产投资参与各种经营活动的,其资产的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村组在接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后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群众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后可签订合同。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转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据。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投资及公示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资产投资参与各种经营活动的,其资产的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

第十五条 村、组集体依法自主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令禁止的其他经营方式。

第十六条 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按照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目标,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积极稳妥,逐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第十七条 村、组集体资产、资源拟通过承包、租赁等流转方式转移使用权的,应积极稳妥、并核查承包对象的履约能力、写出报告或预案,报乡镇(街道)联预审工作组预审提出意见后,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实施。乡镇(街道)应组建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务、司法、自然资源、村级会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预审工作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集体经济合同草案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预审,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村组在接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后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群众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后可签订合同。(www.xing528.com)

第十八条 村、组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经营或拍卖、出让、兼并的,应当进行评估。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转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据。

第十九条 县级拟定统一规范的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考使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租金分多次上缴,每次收取租金的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村、组干部本届任期。村、组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履行民主程序订立后,村、组必须报送乡镇(街道)村级会计服务中心进行备案,并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台账,对经济合同进行统一编号,详细登记经济合同信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乡镇(街道)备案及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对方当事人资质情况调查报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乡镇(街道)联预审工作组审核意见、公示情况、经济合同原件、变更或解除合同相关资料、纠纷调解书或仲裁书、判决书、合同履行情况和其他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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