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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于2009年2月1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公布,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认证服务机构的管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和义务。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于2009年2月1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公布,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

1.制定目的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是《电子签名法》的配套规章,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主线,以解决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问题,从而保证《电子签名法》的顺利施行。

2.主要内容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分总则,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暂停、终止,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罚则,附则,主要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电子认证服务行为的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等作了具体规定。

(1)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

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可以鉴别和保障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在出现问题和发生纠纷时,可由认证机构来承担举证责任。《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管理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是关于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管理。(www.xing528.com)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之前,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布下列信息:(一)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二)机构住所和联系办法。(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四)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五)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时间。”

(3)认证服务机构的管理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和义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一)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二)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三)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四)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二)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三)妥善保存与电子认证服务相关的信息。”

(4)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是关于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规定,具体内容请查阅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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