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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的优势和风险-众筹证券法律规制研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注册制提供了统一透明的交易场所和交易品种,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从发行人的角度看,注册制提供了简化的审核手续,有效缩短了融资时间。但是,由于发行手续简便,发行人很可能基于募集资金的目的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注册制下更重视发行后的监管工作。

注册制的优势和风险-众筹证券法律规制研究

(一)注册制的概念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登记制,是指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需要将与发行有关的资料向证券发行审核机构申报以请求注册登记。审核机构在审阅时,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而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对发行人及其申请注册证券的价值不作判断。如果公开方式适当,证券监管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其他非公平条件,或发行人对公司前景判断不合理等理由而拒绝注册。注册制所依赖的社会经济基础是运行良好的自治、自律、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严格实行“买者自负”原则[55]。因此,注册制是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注册制提供了统一透明的交易场所和交易品种,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从发行人的角度看,注册制提供了简化的审核手续,有效缩短了融资时间。但是,由于发行手续简便,发行人很可能基于募集资金的目的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注册制下更重视发行后的监管工作。

(二)注册制的特征

1.遵循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的基本理念来自于美国法学家路易斯·D.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所著《别人的钱:投资银行家的贪婪真相》(other people’s money and how the bankers use it)一书。布兰代斯在该书中提出“公开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与产业弊病的矫正手段而被推崇”,“阳光是最有效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证券监管机构没有必要对证券予以价值评价,直接介入发行活动。只要发行人按照法规要求将必要信息向公众披露,公众即可依据信息进行投资判断和决策。(www.xing528.com)

2.无异议即自动生效

监管机构正式受理发行人注册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自期限届满后下一个工作日起,注册申请即告生效。如果监管部门认为发行人申请材料有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可要求发行人修正、澄清或进行补充,如调整后信息披露内容仍不符合信息披露、公开的相关规定,则注册申请将被拒绝。

3.严格的先决条件

通过观察注册制的监管实践,可知目前发行审核制度采用注册制的国家或地区普遍具备如下特征:(1)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和完善的市场运行规则;(2)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司法系统;(3)发行人、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技能;(4)投资者成熟的投资心态和适格的投资能力;(5)监管层具有较为完善的市场化监管手段。这五个方面的特征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对参与主体的有效约束机制;二是可信赖的司法系统及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市场的有效约束机制使得参与各方均能归位尽责,勤勉履职,促进市场形成良好的选择机制,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情况的发生。可信赖的司法系统能够及时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有效的刑事、行政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有效抑制违法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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