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在实践中都有其成功范例,制度构建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各有利弊,但也具备很多相同之处。不能忽视的是,市场失灵[56]与政府干预[57]是核准制与注册制共同的理论基础。1929年到1933年发生的经济危机,使各国都意识到政府“守夜人”的传统定位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国家对市场失灵必须进行适度干预,以提高社会资源使用的效率和收益。在证券市场则表现为各国政府加强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虽然理论基础相同,但核准制和注册制的侧重点各异,注册制崇尚自由主义经济学说,认为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备良好的获取信息并作出最优行为选择的能力,能够顺利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相较于个体选择,国家干预不会做得更好,重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本身优胜劣汰的决定性作用。而核准制则着眼于强调政府的干预作用,认为政府的把关有利于筛选出质量更好的证券,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长期稳定。两种制度的差异体现在:
(一)证券发行条件的规则定位不同
核准制下,证券监管机构主要审查信息披露事项与法定条件之间的一致性和适应性。往往会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人需满足的资格与条件,通常可分为财务性条件和非财务性条件。财务性条件主要包括对净利润、现金流量、收入和资产构架等的具体定量规定;非财务性条件主要包括内部控制有效性、独立面向市场的经营能力、商业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持续盈利能力以及合法合规性等的具体定性规定。上述发行条件作为法定“门槛”,具有较强的筛选功能。注册制下,证券法不直接规定证券发行条件,通常情况下公司设立条件与证券发行条件相统一,发行条件一般不高于公司设立条件。证券发行被视为公司的自然权利,一般不对申请人设定“门槛”,强调信息披露和市场自由选择,满足信息披露要求即可发行。
(二)信息披露在证券发行制度中的地位不同(https://www.xing528.com)
注册制下,尊重市场经济的自由性,不对拟发行证券进行实质性审查,也不对发行人进行投资价值判断,通过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实现对证券发行的有效监管。因此,实行注册制的国家对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十分严格,信息披露在证券发行中居于首要地位。发行人须按照有利于投资者决策的原则,在满足最低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的基础上,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开披露与证券发行相关的全部信息,不得有任何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应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而核准制十分重视对发行人的资产独立性、持续盈利能力、财务信息真实性等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通过实质性审查是获取发行资格的核心内容,虽然也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但信息披露是对实质性审查的补充和加强,居于辅助地位。
(三)对投资者的假定和要求不同
核准制以国内广泛存在非专业投资者为假定前提,由于大量的非专业投资者缺乏判断证券质量好坏、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知识与技能。因此,监管机构以“父爱主义”的精神对证券发行进行实质性审查,目的是尽量排除劣质证券进入,防止新兴、不成熟市场中劣币驱逐良币的风险,维护市场信心,保护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注册制下,市场普遍接受“买者自行小心”和“卖方自行小心”的监管原则。监管机构假定投资者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能够作出成熟的投资判断;并且在市场约束机制有效运转的情况下,能够快速便捷获取市场、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的各种公开信息。若投资者根据市场情况自由决策遭受损失,法律也不予干预或纠偏,因为甘愿受损被视为投资者的一项权利。[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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