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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传统与价值观:舶来宪政文化视角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文所述,文化的内涵包括思维模式和价值观等基本内容。中国的传统宗法伦理立基于条件恶劣的自然经济。这种“天人合一”、主客体不分的思维模式从而成为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内容。这种“天人合一”的思维模式又与传统中国的宗法关系融为一体。例如,传统思维模式上的“天人合一”,其在致思途径方面集中表现为“阴阳合一”,与传统的“圣王合一”存在文化与政治的高度同一性。

宗法传统与价值观:舶来宪政文化视角

如前文所述,文化的内涵包括思维模式和价值观等基本内容。那么,中国传统以血缘伦理为基础而形成的宗法文化,其内涵包括哪些价值观? 其思维模式又如何? 中国的传统文化又是否迥异于西方? 上述问题都是我们在研究传统文化时必须深入思考的重要课题。

中国的传统宗法伦理立基于条件恶劣的自然经济。在恶劣的自然经济条件之下,先民们为求生存必须依赖于土地,并努力战胜各类洪涝和干旱等自然灾害。由于中国文化的发源地处于内陆腹地黄河流域,因此中国的先人们没有像西方人一样通过海上贸易而获得物质资源的生存机会。这使得先民们对自然界在无形中产生了一种既依附又恐惧的心理,希望通过祭祀的方式祈求获得上天的庇护来克服灾难。可能正是出于这种对自然环境既依赖又害怕的心理,使得先民们具有了一种认识: 人来自于自然并应当依附于自然,因此人类社会应当遵从自然界的基本规律,否则自然界就会降临各种灾难对人类以示惩罚,从而形成了“天人合一”的思维模式。

依据“天人合一”的思维模式,人与自然就是一个整体,而不是两者二元对立,不是把自然当成一个被人改造、征服的对象物来看待。这种“天人合一”、主客体不分的思维模式从而成为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内容。这种将人和自然事物看成是一个整体的思维模式,由于缺乏将客体与主体相对独立开来,从而发挥主体(人) 的主观能动性以探求对象物的客观内在本质的特征,因此,传统的思维模式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直观、笼统,缺乏将事物进行二元对立的理性和逻辑分析的特质。正是由于这种直观、笼统的思维模式,使得中国人将事物的本质简单地归结为阴、阳两类。这种一元化的思维模式在致思途径上就是以“阴阳哲学为基础的直观的“象思维”。[17]这种“象思维”强调主客体混为一体,即“天人合一”于“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18]万物 (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 都是从“道”这个一元性的原点所派生。“道”所派生的万物全部被归结为“阴阳”两类,而“阴阳”又呈现出“阴阳合一”、“阳尊阴卑”的运行模式。

这种“天人合一”的思维模式又与传统中国的宗法关系融为一体。宗法关系对整个传统文化进行了整合,而传统文化也为宗法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集权政治提供了理论支持。例如,传统思维模式上的“天人合一”,其在致思途径方面集中表现为“阴阳合一”,与传统的“圣王合一”存在文化与政治的高度同一性。传统一元化的思维模式与基于宗法关系的一元化的权力分配体制高度地融合在一起。传统文化论证了宗法专制政治的合法性,而政治统治者也肯定了传统文化的正统地位。

关于传统文化对于专制政治合法性的论证方式,是通过中国文化中独特的“阴阳规律”进行论说。具体而言,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君为“阳”而臣为“阴”,“阴阳合一”、“阳尊阴卑”的致思方式使得国家的权力集中于君主,从而使得国家的权力趋向于一元化;同时,表现在民与官的关系上,则民为“阴”而官为“阳”,阴阳的运行法则又使得权力集中于官府; 在社会、家庭层面,权力的分配依然是一元化的,在家庭、家族中,父为“阳”而子为“阴”,夫为“阳”而妻为“阴”,阴阳法则又使得权力集中于家族中的父亲身上。在国与家的关系上,则国为“阳”而家为“阴”,于是家被国所吞噬,形成了“家国一体”的结构。国家就是一个“大家庭”,而国君则是这个“大家庭”中的父亲,享有绝对的政治权威

“天人合一”和“阴阳合一”的思维,必然导致出“圣王合一”的文化结论。既然自然和人类遵从同一运动和发展规律,人类社会需要依据自然规律进行生活和秩序安排,那么,谁能够真正体悟到自然规律,就是人类社会中的“圣人”,就具有权威和资格来开化普罗大众,统治国家和社会,即可以“替天行道”,以“王道”统治天下。这就是“圣王合一”的基本内容。(www.xing528.com)

在价值认识上,宗法关系也同样对之进行了整合,具体来说则是: 秩序、集体主义人性善、法律工具主义等价值观,并以秩序为最高的法律价值。在封闭式的自然经济土壤上,宗法家族发展起来了。宗法家族或家庭不仅是物质生产和人类自身再生产的基本单位,还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组织。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几乎完全依靠家庭、家族而非其他社会机关。[19]武树臣教授认为,传统中国稳定、内向并具有封闭性的小农经济带来了一系列的后果。首先就是宗法家族式的社会组织成为基本细胞,并形成一整套以“礼”为形式的宗法家族制度; 其次是对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绝对权威的乞望。[20]“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21]而“礼”的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依据“亲亲、尊尊”原则所组成的社会等级秩序和巩固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绝对权威,从而使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按照自己的“名分”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各安本分。法律的目的,也就是保障“礼”所确定的这种“别尊卑、序贵贱”的宗法等级秩序不受侵犯。秩序因而也就成了传统文化中至为重要的价值判断。而这种等级制的社会秩序,所维护的就是宗族整体的稳定以及封建王权的稳固。

在传统中国的宗法秩序中,个体的自由是无法生存和发展的,个体的自由只能被国家的强权所绞杀。陈晓枫教授认为,在宗法社会中,法律价值关系无不以国家、宗族为本位,呈现出“国家本位”的主体属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个体不仅在经济、政治生活,而且在精神生活中都与血缘宗族群体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这种宗法意识渗透到个体生活的一切方面。个体的一切价值需求,只有在国或家的整体中才具有现实性,[22]从而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另一个重要价值观——集体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表明,在宗法关系中,个人只有作为这一团体的缩影而存在时,才成其为真正的人。要使人真正成为人,必须具备使人成其为人的环境及社会团体。“法律的社会职能不是从确认和维护个人的权利出发,并进而维护有利于实现个人权利的社会秩序。恰恰相反,法律从维护社会团体的整体利益和秩序出发,来考虑个人的地位、责任和义务。”[23]

在传统宗法关系中,人一出生下来就在宗法家族中获得了一个特定的位置,并在这种特定的位置上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而不是权利。譬如: 父应当慈,子应当孝,兄应当友,夫应当义,等等。总之,在传统宗法伦理关系中,人要成其为人,首先应当做到“慈”、“孝”、“友”、“义”等,也就是要热爱他人。换句话说就是,在宗法伦理社会中,做人应当符合“仁”的要求。[24]所谓“仁”,用孔子的话说就是“仁者爱人”。认定人能够实践“仁”的一个最为基本的前提性假设就是将人性假定为“人性善”。因为只有“人性善”,才可能做到父慈子孝、夫和妻柔、兄爱弟敬,才可能“爱人”,才可能实践“仁”。这就是基于宗法关系而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又一个重要的价值观—— “人性善”。

在传统中国为维护宗法秩序,以及以宗法秩序为基础所建立起来的封建王权的稳固,需要借助于法律这一具有强制性社会行为规范效果的“武器”,因此在传统中国,法律的首要职能并非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是维护一元化皇权之稳固。古代历朝统治者无一例外地都将法作为治国的利器,以及用以制裁那些不服从教化的“小人”、“刁民”,是“绳愚警顽”、“明刑弼教”的“必要的邪恶”。[25]维护皇权稳固的最为有效的法律自然是刑法,所以在传统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刑法为核心。在刑罚措施方面,也表现为泛刑罚化。普通的民事纠纷,甚至也采取笞、杖等刑罚手段进行处罚。从法律思想上看,“先秦儒法两家都秉持工具主义的法律观。法家认为人和畜生一样,都是趋利避害的,所以治理国家无非是赏罚两种方式,罚就是刑罚,也就是刑法、法律,因此法律就被法家推崇为帝王控制国家的主要工具”。[26]儒家虽然不同意法家的‘法治’即‘刑治主义’的观点,特别是重刑主义,但是儒家从来不反对法律是帝王治理国家的工具。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是指道德在治理国家时具有工具优先性。道德教化是主要的,但并不否定法律的作用,而是‘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法律仍然是重要的工具。”[27]于是从传统宗法文化之中衍生了另外一个重要的价值观——法律工具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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