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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来的宪政文化—五权宪法人权价值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方宪政文化中的人权价值观对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譬如,在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设计中,就认为中华民国的公民应当享有“四大民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权。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孙中山先生提出了“平均地权”的方略。虽然《临时约法》中的政府组织形式并没有采取孙中山所设想的“五权政府”制度,但是,其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和保护,可以说是孙中山长期以来重视人权事业的结果。

舶来的宪政文化—五权宪法人权价值

西方宪政文化中的人权价值观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孙中山不仅重视法律对于治理中华民国的作用,他还特别强调,法律尤其是宪法要注重对人权的保障。他说: “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20世纪文明竞争之秋,尤不可无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遏邪僻。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贼寇,息讼争,西洋史载,斑斑可考,无他,人民知法之尊严庄重,而能终身以之耳。”[1]也就是说,法律的作用离不开保障人权。西洋法治各国,之所以人民能知法守法,国家秩序有条不紊,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民知道法律对自身权利加以保障的意义,故而能够自觉守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使得邪恶可以得到遏制。这一点孙中山极为称颂。[2]

在孙中山的人权思想中,强调中华民国的公民应当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人身权利等。譬如,在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设计中,就认为中华民国的公民应当享有“四大民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权。这四大民权属于“直接民权”而不是“间接民权”,是人民用来“节制”和“管理”政府的权利。只有当人们的“权”能够控制和监督政府的“能”时,孙中山认为才能够实现“主权在民”。

孙中山对于人权的认识并非仅限于四大直接民权,其人权思想之内涵极为丰富。他认为,中华民国的国民应当享有充分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权,还应当享有其他众多的权利。在政治权利上,“公民享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3]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法律者天下之平,全国人民赖以保障,不能对于任何方面,有所袒护……”[4]在诉讼权利方面,仿行“欧美之法”,进行文明审判,不得刑讯逼供[5]他还进一步强调,务必将清专制时代“所有压制人民之手段,专制不平之政治,暴虐残忍之刑法,勒派加抽之苛捐”和“虎狼官吏”等“一切扫除”。[6]经济权利方面,规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例如,孙中山要求重新厘定“采矿规则”,“改良财政”,废除“工商业的种种限制”;[7]中华民国政府应当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因为“财产之重,等于生命”,[8]所以“其为人民财产,应当一律保护”,[9]等等。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作为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即命令“内务部颁发保护人民财产五条”,要求各省都督遵照执行,并宣布“凡人民财产房屋,除经正式裁判宣告充公外,勿得擅自查封”。[10]孙中山虽然一方面强调要发展民族资本主义,但是另一方面又强调不能重走欧美资本主义的老路,即要防止出现贫富不均和两极分化。他认为,尽管资本主义给欧美各国带来了物质财富的巨额增值,但是,广大人民群众却没有从中获益,以至于富者极少,而贫困潦倒者极多。在中华民国这一个矛盾的关键点集中于土地问题。广大农民无地可耕。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孙中山先生提出了“平均地权”的方略。主张采用“核定地价”、“照价收税”和“土地国有”的方法,消灭土地垄断,从而实现耕者有其田。[11](www.xing528.com)

在孙中山的领导下,辛亥革命之后南京临时国民政府所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为《临时约法》),详细地规定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虽然《临时约法》中的政府组织形式并没有采取孙中山所设想的“五权政府”制度,但是,其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和保护,可以说是孙中山长期以来重视人权事业的结果。例如: 《临时约法》第2章规定:[12]“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人民有信教之自由”。“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人民有任官考试之权”,等等。

为了使《临时约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真正落实,孙中山在任临时大总统期间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譬如: 禁止买卖人口作“猪仔”的《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保障工人权益的《工会条例》等。在《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这一条法令当中,孙中山义正词严地指出: “前清入主,政治不纲,民生憔悴,逃无死所……子女沦为皂隶,不肖奸人从而利市,流毒播孽,由来已久……”“尤可痛者,失教同胞,艰于生计,乃有奸徒诱以甘言,转贩外人。”[13]这些华工 (被辱称为“猪仔”) 被贩卖到外国充当廉价的劳动力,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人权。对此,孙中山宣布; “民国开国之始,凡属国人咸属平等。”他严令内务部严加查处,并强调“嗣后不得再有买卖人口情事,违者罚如令。其从前所结买卖契约,悉与解除……不得再有主奴名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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