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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来的宪政文化:以五权宪法视角解读直观致思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下我们试以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为例来对此进行说明。依据传统直观的致思模式可知,相对于处于“阳”位的政府权而言,处于“阴”位的五个治权都要依附于处于“阳”位的政府。在权力设计上就导致在“五权宪法”中政府的五个治权之间是分工合作关系。在“五权宪法”中,五个“治权”列为首位的就是“行政权”,由于行政权在“五权宪法”中是最为主要的权力,相对于其他次要的权力而言,当属于“阳”性。

舶来的宪政文化:以五权宪法视角解读直观致思

近代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之所以能越出“洋务运动”的器物层面而实用地接受西方的宪法,主要是为救亡图存而经历了一连串的失败和经验性的试错后的结果。他们接受西方的宪法并不是基于二元的理性思维,而是基于传统的直观思维。简述其原因主要有两点: 第一,甲午一役败于东邻日本这个“蕞尔岛国”的耻辱感带来了一个民族的觉醒。这一次他们发现洋人不仅有坚船利炮,有充足的资本,还有我们所不曾拥有的宪法,所以焦虑万分的近代中国人就直观地认为宪法是导致富足强大的充分条件,宪法是达到国家富强所不可替代的工具,西方强大富足的原因就蕴藏在西方的宪政文化之中。宪政是因,富强是果,宪政民主之所以能舶来中国依靠的就是这个因果关系的假设。[14]从而强制性地把宪法归结为一种实现功利主义的工具。这种对宪法功能的武断而非思辨的认知态度反映的就是传统直观思维范式的作用。第二,综观近代中国立宪运动,可以说近代中国的立宪运动是在放弃了对宪法本质进行探求的情况下进行的,始终没有明晰、准确地对宪法进行定义。有的只是对宪法的诸多感觉体验,以及对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功能的简单罗列,至于宪法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哪种宪法才真正适合于中国的国情? 宪法是否为导致富强的充分条件? 则不去对之进行理性的分析,全凭当事者个人的“直观顿悟”。这种放弃对宪法本质进行探求的认知态度同样也是传统直观思维方式的反映。近代中国人对宪法直观、感性的认识方式使得他们很难了解宪法的本质。

正是因为近代中国立宪运动的背后是传统的直观思维作指导,而不是理性思维,所以,近代中国的立宪运动始终朝着权力一元化方向发展。在近代中国这个一元权力的“原点”表现为不同政治力量对于国家权力的一元化要求。各种政治力量通过各种方式,或武力的,或法律的,甚至是贿选的手段,将国家的公共权力牢牢地控制在自己的手里,然后以自己为权力体系的“原点”进行权力的再分配。“原点”本身的唯一性使得不同的社会力量之间不可能达成西方“社会契约”式的相互妥协。即便制宪,也不是为了真正要实现宪政,因而近百年的近现代中国立宪总是有宪法而无宪政,特别是近代中国人始终未能对宪法的核心价值如保障人权、有限政府、个体主义等形成一种信仰。宪法在以救亡为主要任务的近代中国宪政运动中也就不可能具有法的至上性。以下我们试以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为例来对此进行说明。

据上文分析可知,依据传统直观的致思模式,凡是具有矛盾关系的一对事物都会形成“阴”、“阳”关系。“阴阳合一”、“阳尊阴卑”的运行规律,使得传统以阴阳哲学为理论基础的直观的致思模式,强调在互相矛盾的两个事物中必须是一方依附于另一方。也就是说,两者之间其统一性是绝对的,而斗争性却是相对的。不同的是,在西方的理性思维中,却强调互相矛盾的两个事物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在相互矛盾的两者之间,其统一性是相对的,而斗争性却是绝对的。这一点恰恰与中国传统的直观的致思模式截然相反。如果我们根据该理论来分析“五权宪法”,就可以发现孙中山的“五权统一”的“万能政府”,其实就是传统直观的致思模式充分发挥作用的结果。很显然,“五权宪法”的五个权力,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权和整个政府权之间无疑构成了部分与整体的矛盾关系,而且,五个“治权”之间也会构成相互矛盾的关系。若依据传统一元化的直观思维,不仅五权丧失了独立的个性而统辖于政府,而且各权还应当依附于行政权力,于是,“五权宪法”就呈现出了“权能失衡”、集权于“能”的政府集权、行政集权的特征,也就自然而然地衍生出了能量巨大的“万能政府”。

首先,在五个“治权”机关与政府这一对矛盾关系中,一元化的直观思维使得权力集中于政府。部分为“阴”而整体为“阳”,“阴”要依附于“阳”,这种思维方式就使得部分在与整体的关系中丧失了自身应有的独立性。这一点在“五权宪法”的权力设计上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五权宪法”中,政府权作为整体无疑与组成政府的五个治权 (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与监察权)之间构成整体与部分的一对矛盾关系。依据传统直观的致思模式可知,相对于处于“阳”位的政府权而言,处于“阴”位的五个治权都要依附于处于“阳”位的政府。这种思维的结果就是导致在政府与其组成部分的五个“治权”机关这一对整体与部分的矛盾中,统一性得到了充分发扬,而对立性却人为地被加以消弭,使得五个治权的“个性”、独立性无法得到彰显,任何一个权力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都必须符合政府的统一领导,而不能具有独立的性质。在权力设计上就导致在“五权宪法”中政府的五个治权之间是分工合作关系。正如孙中山所言: “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五个权,就是要做五种工作,要分成五个门径去做工。”[15]因为五个“治权”之间只有相互分工合作才有可能实现各个“治权”机关对政府的依从关系,实现“五权合一”。为了实现“五权”统一于政府,甚至还需要在五院之上设立一个地位尊崇的总统,以统辖五院。(www.xing528.com)

其次,“五权宪法”的五个治权之间同样也可能构成相互矛盾的关系,一元化的直观思维又使得权力进一步集中于行政机关形成行政集权。在“五权宪法”中,五个“治权”列为首位的就是“行政权”,由于行政权在“五权宪法”中是最为主要的权力,相对于其他次要的权力而言,当属于“阳”性。当该权与其他治权发生矛盾关系时,由于传统致思模式对依附性的强调而对立性的消弭,最终必将导致出现其余四个处于“阴”位的治权与处于“阳”位的行政权之间形成一种依附关系,从而导致行政集权。更进一步而言,由于总统有权组织五院之核心的行政院,这就导致五院依附于政府进而演变成五院依附于总统,形成总统集权。这种诸权之间的分工关系设计以及对行政集权的突出,其目的就是要打造一个驾乎欧美之上的强权制政府—— “万能政府”,因为“万能政府”的制度设计有利于迅速整合政治资源,推动中华民族快速走向富强,成为名副其实的“有为政府”。

与传统主客体部分的一元直观思维不同的是,西方人所持的是以逻辑推理、二元对立为主要特征的理性思维。理性思维不仅强调矛盾的事物之间的统一性,更强调它们之间的对立性和斗争性,并承认矛盾的事物其统一性是相对的,而斗争性却是绝对的,从而充分肯定了事物的个性与独立性。这一点恰好与中国传统的直观的致思模式相反。直观的致思模式突出的是矛盾双方的依附性,而非斗争性和对立性。理性思维应用在权力体系的设计上,就是不仅强调诸权与政府整体之间的统一性,更不能忽视各个权力相对于政府整体的对立性,以及各权之间的相互对立性,而且后者才是至为重要的,从而突出了诸权相对独立的结构特性。反映在权力结构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就形成了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各权之间是分权关系,而非“五权宪法”的权力分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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