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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秩序与五权宪法:舶来的宪政文化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秩序价值观甚至对孙中山的宪法思想也造成了冲击和影响。对此,试析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传统秩序价值观对孙中山“五权宪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点:首先,“五权宪法”所追求的首要价值不是自由,而是秩序。其次,传统文化中的秩序价值观所催生的是一元化的权力分配模式,也对“五权宪法”产生了指令性作用。

宗法秩序与五权宪法:舶来的宪政文化

传统秩序价值观甚至对孙中山宪法思想也造成了冲击和影响。孙中山虽然很早就接受了西方的文化,但是,无疑孙中山又是一个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其实,即便是再激进的革命者,也不可能在彻底抛弃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接受西方的文化,在潜意识中传统文化仍然也会对之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指令作用。对此,试析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传统秩序价值观对孙中山“五权宪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点:

首先,“五权宪法”所追求的首要价值不是自由,而是秩序。宪法是凝聚革命力量,确保革命取得胜利和推进民族富强的重要保障,而革命要取得成功,最为需要的就是秩序。在近现代中国,“富强为体,宪政为用”是一个贯通整个立宪运动的基本范式。在孙中山的宪法思想中,“五权宪法”虽然是在“宪政”阶段才实行的,但是,“五权宪法”一直是孙中山号召和领导共和革命的一面旗帜。在宪法的这面大旗帜下聚集了强大的“排满”和打倒军阀的革命力量。由此可知,既然宪法的首要功用在于为革命凝聚力量而服务,而革命所需要的首先就是秩序与纪律,而不是自由。从这点可以逻辑地推理出一个结论: 作为民主革命之重要旗帜的“五权宪法”,其首要的价值选择是秩序,而不是自由。自由与为革命聚集力量毕竟是两回事。

关于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孙中山曾有过深入的阐述。他说: “政治里有两个潮流,一个是自由的潮流,一个是秩序的潮流。政治中有这两个力量,正如物理之有离心力与归心力,离心力之趋势,则专务开放向外; 归心力之趋势,则专务收合向内。”[32]从孙中山关于自由与秩序的矛盾关系的认识上可以发现,孙中山是将秩序定性为“归心力”,是具有正面意义的哲学范畴; 相反,自由则被定性为“离心力”,是负面的哲学范畴。为了增强“归心力”,自然要抑制“离心力”。由此可知,为了凝聚革命力量进行民族革命,孙中山需要的是具有“正面效应”的“秩序”价值,而非“负面效应”的“自由”价值。

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当孙中山发现革命组织纪律松弛,从而被袁世凯等军阀势力而打败时,便开始反思“自由”相对于革命究竟有多大的功用,甚至开始对“自由”进行检讨。他认为,欧洲人之所以把争自由放在首位,是因为欧洲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所致。他说,欧洲先前君主专制发达到了极点,人民没有思想、言论、行动等自由。他们“深感不自由的痛苦,所以他们唯一的方法,就是要奋斗去争自由”。“欧美两三百年来人民奋斗所要竞争的,没有别的东西,就是为自由。”[33]孙中山认为,中国的国情不同于欧美,中国古代很早就已经拥有事实上的“自由”了。他举证据说,在中国古代曾流传着一首“自由歌”: “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从这首“自由歌”便知中国自古以来,虽无自由之名,但有自由之实。[34]相反,中国正是因为有了太多的“自由”,“人人都把自己的自由扩充到很大,所以便成了一盘散沙”。[35]在孙中山看来,中国要推翻清朝的专制统治和打倒军阀,首先就必须加强革命组织的纪律和秩序,防止再度出现“一盘散沙”的自由散漫状态。

其次,传统文化中的秩序价值观所催生的是一元化的权力分配模式,也对“五权宪法”产生了指令性作用。从最高权力源出发,自上而下的权力传递模式,是传统中国权力结构的基本特质。这一点也对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构成了很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五权宪法”的权力设计,就是要打造一个能集中政府权力的“万能政府”。政府的五个“治权”之间“分职任事”,“毫不紊乱”。做起事来,不侵越权限,而且能够严循职责分工去做。[36]这样,“政府才可望发展成为强有力的万能政府”。[37]国民政府的五院之上设置有地位尊崇的总统以统辖五院,五院均在总统的安排下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因此“五权宪法”的政府集权又自然演变为总统集权。于是,“五权宪法”就被重构成了传统一元化的权力结构。

[1] 参见陈晓枫、易顶强: 《论宪法秩序形成的文化内涵》,载《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5期。

[2] [美]E. 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页。

[3] [美]E. 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页。

[4] 杨力: 《法律秩序的概念分析》,载《南京社会科学》2003年第11期。

[5] Oxford Advanced Leamer's Dictionary of Current English with Chinese Transl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p.802.

[6] 吕世伦、文正邦: 《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4页。

[7] 自然状态是一种假设的状态。这种假设的时代背景是: 自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以来,国王查理二世采取残暴的专制统治,对资产阶级进行镇压。资产阶级需要对国王的专横行为进行限制,建立自由、民主的宪法秩序。

[8] 如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虽然人人享有平等、自由的自然权利,但由于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成员受到损害的时候,就得不到公正的解决途径。每个人都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无疑会带来冲突和无序。

[9] [英]洛克: 《政府论》(下卷),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页。

[10] 杨力: 《法律秩序的概念分析》,载《南京社会科学》2003年第11期。

[11] De Finibus Bonorum ef Malorum.H·Rackham译,第V篇,第65—67页,转引自[美]E. 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64页。

[12] [美]E. 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76页。

[13] Bozeman,“Civilizations Under Stress,”p.1,转引自[美]塞缪尔·亨廷顿: 《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5页。

[14] Adrian Karatnycky,A century of progress,in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11, 2000.

[15] 陈晓枫、易顶强: 《略论传统直观思维范式下的近代中国立宪》,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

[16] 魏敦友: 《回返理性之源》,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

[17] 朱海波: 《论现代立宪主义的文化基础——理性主义自然法哲学》,武汉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6页。(www.xing528.com)

[18] [德]诺贝特·埃利亚斯: 《文明的进程: 文明社会的社会起源和心理起源的研究》,王佩莉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0页。

[19] 参见朱海波: 《论现代立宪主义的文化基础——理性主义与自然法哲学》,武汉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0页。

[20] [挪]G. 希尔贝克、N. 伊耶: 《西方哲学史: 从古希腊到二十世纪》,童世骏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99页; 参见朱海波: 《论现代立宪主义的文化基础——理性主义与自然法哲学》,武汉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0页。

[21] 申建林: 《自然法理论的演进》,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22] [意]托马斯·阿奎那: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06—111页; 参见朱海波: 《论现代立宪主义的文化基础——理性主义与自然法哲学》,武汉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2—93页。

[23] 参见朱海波: 《论现代立宪主义的文化基础——理性主义与自然法哲学》,武汉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07页。

[24] [美]塞缪尔·亨廷顿: 《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5—36页。

[25] 陈晓枫: 《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165页。

[26] 葛兆光: 《中国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页。

[27] 参见陈晓枫: 《略论易象与中国法文化》,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

[28] 《老子》第20章。

[29] 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307页。

[30] 曾宪义: 《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31] 陈晓枫: 《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

[32] 《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91页。

[33] 《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74—276页。

[34] 《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81页。

[35] 《孙中山全集》第8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67页。

[36] 《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65页。

[37] 《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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