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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来的宪政文化:探析五权宪法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对孙中山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此可知,在孙中山的宪法思想中,国家和民族的富强压倒了个体自由,而“五权宪法”就是实现国家富强的重要制度工具。在制度设计上,“五权宪法”与西方的“三权宪法”存在重大的区别。孙中山对其所设计的“五权宪法”的工具价值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如果将宪法视为挽救民族生死存亡的工具,显然是对宪法功能的严重误读。

舶来的宪政文化:探析五权宪法

传统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对孙中山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孙中山虽然也认为“五权宪法”应当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是孙中山却始终寄希望于通过“五权宪法”这个“破天荒的政体”设计,促进国家迅速富强起来,也就是要实现“国家自由”。由此可知,在孙中山的宪法思想中,国家和民族的富强压倒了个体自由,而“五权宪法”就是实现国家富强的重要制度工具。

关于国家的富强,孙中山是从“国家自由”的角度进行理解的。关于自由,孙中山认为,“自由的解释,简而言之,在一个团体中能够活动,来往自如,便是自由”。[15]关于国家自由,孙中山说: “中国现在是做十多个主人的奴隶,所以现在的国家是很不自由的。要把我们国家的自由恢复起来,就要集合自由成一个很坚固的团体。要用革命的方法,把国家成一个大坚固团体。非有革命主义不成功。我们的革命主义……能够把四万万人都用革命主义集合起来,成一个大团体。这一个大团体能够自由,中国国家当然是自由,中国民族才真能自由。”[16]如果我们深入分析孙中山宪法思想中关于“国家自由”的精髓,其实就是希望国家尽快强大,最好是能够做到发展速度“一日千里”。这样中国就可以从被十几个国家的奴役状态下解放出来,实现自由。

为了组成一个“坚固的大团体”以实现“国家自由”,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中设置了一个“万能政府”。在制度设计上,“五权宪法”与西方的“三权宪法”存在重大的区别。如果说西方的“三权宪法”追求的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从而构建“有限政府”,防止政府的强权被滥用而侵害单弱的个体人权,那么“五权宪法”则与此旨趣迥异,甚至是相去甚远。“五权宪法”关于政府的设计要求,是要制造一个强力型的“万能政府”。孙中山认为,有了这样的“万能政府”,中国的进步才可以实现“一日千里”。孙中山对其所设计的“五权宪法”的工具价值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他说: “假设在世界上的最大国家之内,建设一个极强有力的政府,那这个国家岂不是驾乎各国之上的国家,这个政府岂不是无敌于天下的政府。”[17](www.xing528.com)

其实,宪政只不过是西方人的一种生活方式而已。这种生活方式与西方人的文化观念又有着密切的关系。西方的自然法学理论认为,在国家没有出现以前人类社会处于混乱无序的自然状态。这种无序状态并不利于让每一个公民过上安全、自由的生活,于是人民才需要缔结“社会契约”构建政府,从而结束自然状态进入国家状态。但是,并不意味着政府越强越好,因为政府毕竟本质上是一种“恶”,因此对政府的权力必须严加防范以防止其危害社会。只有当政府的能量被法律牢牢地控制住了,人民才可能有效地利用政府的权力来谋取福利,为社会维持秩序。由此可见,在西方文化中,政府和宪法的出现,其根本目的就是要维持或者说是保障公民的自由生活,救济公民的权利。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政府只不过是一种“必要的邪恶”。对于这种“必要的邪恶”,一方面要利用,另一方面又要限制,因此政府只能是“有限政府”,而不能成为“万能政府”。也就是说,宪法、宪政并没有救国救民那样的大能耐。如果将宪法视为挽救民族生死存亡的工具,显然是对宪法功能的严重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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