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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宪法:舶来宪政文化的成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通过这四大民权对政府的五个“治权”进行控制。从这一点来说,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仍然是以人民主权为其逻辑起点的。国家的公共权力被国民党垄断,不允许其他党派合法存在。随着国民党向总体党的方向发展,国民党逐渐认识到了对军事力量的控制对于确立一元化的“党国体制”的重要性。[35]正是通过这种“党军一体”的制度设计,使得国民党一元化的“党国体制”得到了充分保证。

五权宪法:舶来宪政文化的成果

按照孙中山“五权宪法”权能分治的设想,“政权”—— “权”应当归属于人民,而“治权”—— “能”则归属于政府。人民享有四大民权即选举、罢免、创制与复决权。人民通过这四大民权对政府的五个“治权”进行控制。通过“以权制能”的宪政制度设计,从而实现“主权在民”。从这一点来说,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仍然是以人民主权为其逻辑起点的。

然而,孙中山又悲观地认为,广大人民群众由于长期受奴役,以至于不知道如何理解和运用本应属于自己的各项政治权利。因此,在实行宪政以前,必须经过一个“训政”的阶段。在此“训政”阶段,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代行本应属于人民的政权。换句话说就是,在训政时期,应当实行“主权在党”,而非“主权在民”。直到“宪政”阶段,才可以“还政于民”。

国民党之所以有资格对民众进行“训导”,其理论依据主要有如下三点: 第一,国民党相信三民主义不仅是国民党之党纲,同时也代表着人类进化的方向,是成就大同世界的必由之路。国民党认为,三民主义揭示了世界历史的发展方向,勾画了中华民族的光明前景,指出了革命和建设的必然道路。只要遵循三民主义的道路,中华民族就会繁荣昌盛,现代中国就会富强兴旺。[30]正因为如此,所以不论是在《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还是在《中华民国宪法》( “四七”宪法) 中,国民党都反复地在其序言中申明: “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31]“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32]第二,相对于“不知不觉”的人民大众,孙中山认为,国民党党员从整体上说具有不容置疑的“先进性”。孙中山自信地说: “革命党人未必皆有政治上之才能,而比较上可信为热心爱护民国者。革命党以外未必无长才之士,而可信其爱护民国必不如国民党。”[33]第三,在推翻清政权的战斗中,国民党有过光荣的历史。这一切都使得国民党认为有资格成为国民拥戴的对象,并对国民进行“训导”(www.xing528.com)

训政时期“主权在党”的“党国体制”中,权力是一元的,只有一个唯一的执政党即国民党。国家的公共权力被国民党垄断,不允许其他党派合法存在。即使是后来迫于形势,国民党在事实上承认了其他党的存在,但是其他党仍然无权和国民党竞争政权。付春杨博士认为,国民党对国家权力的一元化控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说明: 首先,在国民党与国民政府的关系方面,国民政府必须接受国民党的领导。政府由国民党产生,并应当向国民党负责。譬如,在人员的任免上,军政时期,国民政府主席、委员均由中执委委任; 训政时期,《训政时期约法》也规定国民政府主席和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命。其次,在国民党与军队的关系方面,国民党通过建立“党军”体制,从而实现党对军队的控制。随着国民党向总体党的方向发展,国民党逐渐认识到了对军事力量的控制对于确立一元化的“党国体制”的重要性。黄埔军校的建立标志着国民党“党军体制”开始形成。[34]国民党的“党军体制”学习苏联的经验,在军队中厉行政治教育,以三民主义为政治教育的原则。军队中设立党代表。党代表在军队中为中国国民党之代表,党代表为所属军队之长官,其所发命令与指挥官具有同等的效力,所属人员须一律执行之。在党代表与军事指挥官的关系上,党代表不干涉指挥官之行政命令,但须副署之。军队中的命令及法令规则,非经党代表副署无效。党代表发现指挥官变乱或者叛党时,党代表可依据自己的意见,自动的设法使命令不得执行。[35]正是通过这种“党军一体”的制度设计,使得国民党一元化的“党国体制”得到了充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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