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泽华认为,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开始于文艺复兴“人的觉醒”,中国近代民主运动的演进则开始于人们对民主制度的学习和移植。前者是从“人的觉醒”到制度的建立,后者则是从制度的学习到制度的建立,其间缺少了人的观念的普遍性更新这一个重要的演进环节。形成这一差别的一个关键性原因就是近代中国的时代中心课题是救亡图存。[3]为求生存之故,近现代中国的立宪运动一直在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人权保障的宪政文化启蒙,从而导致西方的宪法舶来中国之后一再被误读为富国强兵的工具。
纵观整个近现代中国宪政运动,可以说,中国人之所以能认识到西方的宪法并主动对之予以仿袭,主要是因为被西方炮火逼迫为求生存的结果。自鸦片战争起,民族危亡的紧迫感就始终萦绕在广大爱国知识分子的心头。由于中国传统的儒家伦理无法为他们提供解救身处危难之中的中华民族的良方,于是在魏源“师夷长技以制夷”的这一似乎基于一种求生之本能意识的指引下,他们在仓促之中直观地认为,西方之所以能达致富强,其关键原因是因为西方具有中国所不曾拥有的宪法,因此,中国要富足强大,就必须仿效西方进行立宪。于是,与宪法相关的民权、共和等范畴被搜罗而至。这些“新名词”统统被当做实现中华民族摆脱厄运的“有力武器”。例如,梁启超就认为: “民权兴则国权立,民权亡则国权亡……故言爱国必自兴民权始。”[4]似乎只要依照西方列强的宪法,仿照美利坚、法兰西建立起来的共和政体,则一切危机皆可迎刃而解。在这种情势下,人们对宪法功利性地理解必然会出现严重的问题——重视对宪法文本的学习和引入,忽视对文本背后宪法所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
在整个近现代中国立宪运动中,随着民族危机的加剧和民主运动浪潮的高涨,救亡运动始终是以武装斗争为主。革命一直是近现代中国立宪运动中最为嘹亮的主号角。革命的武装斗争强调的是统一行动和服从指挥,而不是尊重个体人权。就近代中国立宪史来看,集合国家和民族整体的力量来进行武装斗争无疑是挽救民族危亡的重要途径,但是,正是由于这种途径,使得个人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精神被降到了次要地位,甚至是被人为压抑。人们的公民意识和权利观念被救亡图存和武装斗争的主旋律所淹没,从而对公民个体的独立和人权保障带来了许多消极的影响。(https://www.xing528.com)
对于近现代中国而言,人权尤其是个体人权等概念,都是传统文化中所不曾具有的价值元素,让近代中国知识分子感到极为陌生。中国传统文化中不但没有权利这样的概念,相反却充斥着特权的观念以及以宗法伦理为基础而形成的秩序、集体主义等价值观。当人们向西方寻求宪法、权利等概念时,他们只接受了这些概念的表层含义,而中国的文化的深层结构中还是那些传统的东西。尽管他们曾对中国的传统文化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和批判,譬如戊戌变法中的谭嗣同、辛亥革命中的孙中山等。然而当西方的权利、自由等价值无法为集中国力、推动民族富强而服务时,他们又回过头来从传统政治资源中寻求支持力量。例如,当孙中山发现革命组织纪律涣散,难以结合成一个坚固的团体时,他又将眼光转向了传统宗法文化,并希望从传统宗法文化的“忠孝、仁爱、信义”等“旧道德”中寻求价值资源。对此,他说: “国民在民国之内,要能够把忠孝二字讲到极点,国家便自然强盛。”[5]
从宪法的文本上看,虽然自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开始,近现代中国的每一部宪法都具有公民权利的记载,然而,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这些权利规定却大多没有能够得到认真贯彻,因此公民权利从法制规定向普遍意识的过渡并没能完成,传统宗法社会身份上不平等的臣民观念一直未能清除。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使得中国真正进入法治时代,就必须使权利规定从文本走向实践,使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实践中得到锻炼,从而使得广大公民的权利意识得到增强。否则,宪法文本上保障公民权利的有关条款将成为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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