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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员参与地方事务与官方互动的结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不管是因与分县主挟仇而被诬,还是监生程铭斗逃避责任之法,此案亦被看作生员和监生在参与地方事务时与官方互动的结果。因而生员往往主动或被动地替家人“代质”,为邻族之事涉讼,或者为地方之事“为民请命”,监督地方官的行为,故生员参与的案件除了户婚、田土、钱债等一般细故案件以外,还可有状告官员等案件。

生员参与地方事务与官方互动的结果

“以社会权威而不是以法定权力资格参与封建政权的运作,绅士阶层便集教化、治安、司法、田赋、税收、礼仪诸功能于一身,成为地方权力的实际代表。”[49]在缺乏上层士绅的偏远乡村,地方事务的管理一般也允许士绅阶层中地位相对较低却在族邻之间拥有一定社会威望的生员参与。在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生员很容易被卷入到诉讼中去。如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监生程铭斗在南部县分县主的要求下参与地方公共学堂建设,垫钱七十余文,多次讨要无给,导致程铭斗与分县衙挟仇,因而分县主在阻缴肉厘案中谎报其名,程铭斗因而被查。程铭斗所述是分县主公报私仇,还是为推卸责任而诬陷分县主,知县在审理该案时并未给与过多回应,仅有“静候查案讯详,毋庸多渎”批语。[50]由于未见其他卷宗,笔者亦不能加以判断。但不管是因与分县主挟仇而被诬,还是监生程铭斗逃避责任之法,此案亦被看作生员和监生在参与地方事务时与官方互动的结果。

此外,当平民百姓与地方上权势极大的劣衿相对抗时,生员们往往又是其值得依赖的对象[51],此时生员们作为某个群体代言人的身份,对把持地方事务者也会起到监督和制衡的作用。生员们一旦发现这些人有借公肥私、“挟嫌滋凶”等行为,便会以为民请命的形式将其呈告。如南部县谢鼎,在未博得功名之前家境贫寒,在取得功名后“把持邑中各项要公三十余年,如盐务、矿务、学务、堤工、官膏、酒厘各款概归总揽。吞公肥私,飞诬搕诈,骤起家至十余万”且“县府控案不下百余,词多为鼎”,至宣统二年(1910年),由于私吞“堤工、官膏两款”被本籍监生易承恩等人以“为权势弥天,阻碍行政事”联名将此时作为训导的谢鼎上控,并在禀状中呈明“谢鼎所犯罪案,除河堤亟宜修,官膏应当培缴,外酒厘为国上供非限,乃民冤苦,均应逐款彻底跟究,以除积弊,而端政生等”。由于该案为生员联名告呈有品级的训导,加之谢鼎的确涉嫌贪污“堤工”“官膏”“酒厘”“学务”等各项款项,为查明案件事实,避免引起公愤,各衙门对此案亦十分重视。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各衙门总计“六判一审”,劝业道以“保堤为要”要求谢鼎“回县自己出钱,赶紧将未完及已坏之工一一修补完全”,而南部县在判词中,则进一步对所控之情进行查覆,虽算明了“官膏店吞款”一项“银五百零七两八钱五分又欠一百七十二串九百一十六文”,然谢鼎抗不遵缴,“所控别款仍候覆讯”。[52]由于材料记载有限,究竟后续发展如何,则无从知晓。然从一系列呈状可看出,“为民请命”的做法虽然不免兴师动众,但无疑是生员们与官方交流的重要方式之一。

综上所述,由生员参与诉讼的案件实际上不单单限于为“切己之事”告呈。一方面,部分生员在街邻、家族、乡里之间的影响力还是相对较大的,特别是对于目不识丁的普通百姓来讲,生员们发挥作用的地方就不仅限于“平息纠纷”或“代写呈词”等项,将生员之名列入讼案之中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利用其身份“抵塞控案”甚至免除责罚。因而生员往往主动或被动地替家人“代质”,为邻族之事涉讼,或者为地方之事“为民请命”,监督地方官的行为,故生员参与的案件除了户婚、田土、钱债等一般细故案件以外,还可有状告官员等案件。(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作为个体,生员个人对州县官几乎没有影响力”[53],为了引起官府的重视,生员们往往会以联名等方式告呈,以期监督和抗衡地方事务负责人以及级别较低的官员和吏目。在州县档案中,生员是采取哪些方式提高地方官对其所告呈之事的重视程度的呢?以下利用《南部档案》着重讨论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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