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桢
摘 要:民法法典化活动必须对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给予充分的考量。民法理论将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划分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这种划分不尽科学。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划分标准是模糊的。我国民法在界定法人的概念时,一方面应当将对财产性民事责任形态的考虑予以排除,另一方面则应当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外的客观存在也一并纳入考虑,从而将法人界定为在自然人和国家之外依法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所有客观存在。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皆具有人格性民事权利能力,而国家作为民事主体能够享有人格权这一点尤其值得重视。
关键词:法人;人格性民事责任;法人的概念;国家人格权
作者简介:孙文桢(1966—),法学博士,武汉工程大学法学教授、研究生导师,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兼职律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和法理学。
本文系孙文桢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12YJA820064)研究成果。
私法
PRIVATE LAW REVIEW
目次
一、解题和写作缘起 50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划分标准之模糊 51
(一)前三项成立要件 51
(二)所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2
(三)人格性民事责任 53(https://www.xing528.com)
(四)法人概念的法定定义之辨析 55
三、法人财产性民事责任形态之比较法观察 56
(一)大陆法国家和地区的情况 56
(二)英美法国家的情况 57
四、法人的团体性之质疑 58
五、法人概念之重新界定 59
(一)法人概念的重新界定 60
(二)关于新界定的法人概念的说明 61
(三)民事主体资格与民事权利能力 62
六、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 63
七、结论和两点余想 6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