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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公布和实施,推进我国民法法典化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四,我国的《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3月15日被公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的公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民法法典化运动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是,《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的种类和权利能力的规定,与《民法通则》一样,依然颇多违反逻辑、有悖法理因而值得思考之处。

《民法总则》的公布和实施,推进我国民法法典化

顾名思义,本文拟论述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的种类和权利能力。之所以说“也”,是因为对于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的种类和权利能力问题,学界迄今已有论述;之所以在知道有此等论述的情况下,依然还要“论”,其原因至少有四个方面。其一,已有的那些关于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的种类和权利能力问题的见解,迄今并未完全达成共识,依然还有争议的空间。其二,已有的那些在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的种类和权利能力问题上的论述均有欠缺科学之处。其中,有的观点(包括主流观点)违反了法理,因而是错误的,而有的观点虽然其结论似乎符合法理,但其论据却难谓充分,理由亦难谓充足,或多或少地带有主观臆测的成分,经不住反驳。其三,在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的种类和权利能力问题上的主流观点目前正在被学界的权威学者和著名学者所坚持,并且已经通过这些学者的著述、讲座、谈话等途径而正在学界广泛传播,影响巨大,尤其是对相关法学研习者,其消极影响实在不可低估,因此很有必要尽快予以纠正。其四,我国的《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3月15日被公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的公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民法法典化运动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是,《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的种类和权利能力的规定,与《民法通则》一样,依然颇多违反逻辑、有悖法理因而值得思考之处。鉴于我国的民法法典化活动方兴未艾,后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笔者认为对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的种类和权利能力问题进行研究,对于我国的民法法典化活动来说,不但很有必要,而且亦很有价值。

对于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的种类,我国长期以来的主流民法理论将其划分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两类,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在这两类主体之外,还有国家这种民事主体,即所谓“三分法”[1]。按照我国民法理论界对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种类的划分,并考察“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样的称谓,可以看出,学者们不但认为除自然人和国家之外的那些民事主体都属于组织,而且还将这些组织性民事主体划分为两类,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后文如无特别说明,“组织性民事主体”一语均不包含国家)。本文的探讨即从这个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划分问题开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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