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若冰
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20条所规定的获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密切联系。获利返还请求权是为克服侵权损害赔偿不足而产生的,但获利返还请求权不能为侵权损害赔偿所替代,其有独立的理论基础与适用条件。获利返还请求权也不是受害人损害数额的计算方法,也不宜以是否可以赔偿损害作为返还获利的先决条件。获利返还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独立的请求权类型,当事人可以选择依据获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提出请求,但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关键词:获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王若冰(1987—),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私法
PRIVATE LAW REVIEW
目次
一、获利返还请求权:为克服侵权损害赔偿不足应运而生 114(www.xing528.com)
二、获利返还请求权不能为侵权损害赔偿所替代 116
三、获利返还请求权不是受害人损害数额的计算方法 120
四、不宜以是否可以赔偿损害作为返还获利的先决条件 122
五、获利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宜同时适用 124
结语 126
获利返还(disgorgement),也称为获利赔偿,它是指因侵害他人权益而获得利益时,将行为人的获利作为确定受害人损害数额的方法,从而发挥剥夺行为人不法获利的功能。获利返还请求权的产生是现代民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从两大法系来看,虽然目前在立法上极少有国家将获利返还请求权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类型,但它起到了有效弥补损害赔偿制度和不当得利制度不足的作用。[1]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对侵害人身权益的获利返还请求权作出了规定,并将法官酌定作为确定获利返还数额的方法。[2]然而,获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一直存在争议,本文拟对此作出初步探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