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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配套制度的完善-《私法 第14辑 第1卷》修改完善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还应接受家庭、社会关系方面的专业评估,尽可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代孕的委托方也应接受医疗机构代孕必要性的严格审查,防止代孕的滥用。另外,非商业性的代孕并不意味着代母完全不能获得任何经济补偿。当然,这个合理限度的标准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业医疗机构制定。

其他配套制度的完善-《私法 第14辑 第1卷》修改完善

首先,放开非商业化的完全代孕。除了需要重新梳理我国的法定亲权关系,并对代孕协议的法律地位进行确认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他配套措施。例如代孕当事人的资质审查。一方面,代母在孕前应接受相关医疗机构身心健康状况的检查,以符合安全代孕的要求。此外,还应接受家庭、社会关系方面的专业评估(代母如有配偶,理应征得配偶同意,保证其配偶的知情权),尽可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代孕的委托方也应接受医疗机构代孕必要性的严格审查,防止代孕的滥用。2004年,台湾地区起草了一部“代孕生殖法”,第6条规定,委托方除符合代孕要求的健康标准外,还须具备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方可为其实施代孕:①妻无子宫者;②妻因子宫疾病难以孕育子女者;③妻因疾病怀孕或分娩会严重危及生命者。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对大陆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另外,非商业性的代孕并不意味着代母完全不能获得任何经济补偿。怀孕生子并非易事,产前产后代母需要为此付出无数的精力和时间,且作为高度损耗身体的行为,代母不仅要承担健康风险,还要面临分娩时的巨大痛苦。即便强调代孕放开后的非商业性,也应正视并合理评估代母的身心付出,委托方除支付必要的医疗费、营养费等直接支出外,代母获得合理限度的经济补偿也是合乎公平正义原则的。当然,这个合理限度的标准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业医疗机构制定。目前我国在献血、捐精等医疗领域都有对捐献者发放补助的做法,这些经验完全可为代孕补偿所借鉴,并体现在政府制作的代孕协议范本中。为了规范放开后的代孕活动,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对代孕合同的管理,比如对代孕合同实行登记或备案制度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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