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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构建社会秩序的理性法规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统一法理学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指出,无论是大自然还是人类社会,都是一种有序的排列,有序压倒无序是一个不变的定理。深而论之,通过压制、强权、外在手段所形成的社会秩序很难保证其公正性。这是立法促进社会公正所取得的最大成就。

新时代行政法:构建社会秩序的理性法规

美国统一法理学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指出,无论是大自然还是人类社会,都是一种有序的排列,有序压倒无序是一个不变的定理。“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控制,就是以一些确定的且常常是可以用数学方法进行计算的自然法则的存在为基础的。”[4]此理论从哲学范畴上讲是正确的,也为法律或者法治的存在提供了理论根据,因为它证明了法治的功能就在于构建有序的生活。但同时我们应当看到,有序压倒无序也许只是一种理想,是人们的一种期待。即是说,无论是大自然还是社会生活,都在个别方面、微观方面,有时或许是中观方面,存在着无序化的现象。以我国为例,在进入改革开放以前,诸多方面都存在着无序化的倾向,例如财富的分配、社会治安以及其他方面的社会管理秩序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大量的立法行为形成并构建了理性化的社会秩序,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基本上形成了理性的商品交换关系;通过刑法典以及相关配套法规,明确了什么是犯罪、什么是何种类型的犯罪、何种类型的犯罪应当给予何种量度的刑罚等;通过行政六法,形成了政府行政系统内部有序化的管理体系[5]。可以毫不夸张地讲,我国在当下有着稳定的社会秩序,而且该社会秩序不是通过高压手段和外在化的机制形成的。它的构造与社会公众的诉求相契合,也使得广大公众在社会秩序中获得了非常大的红利,这都充分证明当下的社会秩序是理性的而不是非理性的,是良性的而不是恶性的,是和谐的而不是非和谐的,等等。我们应当看到,当前社会秩序的理性构造来源于立法,是立法促进了社会秩序的构建,或者说是立法直接构建了理性化的社会秩序,而社会秩序的理性化是社会公正的基础条件,没有理性的社会秩序就没有社会公正。深而论之,通过压制、强权、外在手段所形成的社会秩序很难保证其公正性。这是立法促进社会公正所取得的最大成就。(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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