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行政法结构变迁原因分析及新时代趋势

行政法结构变迁原因分析及新时代趋势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行政法在我国近些年的发展的一些现象我们应当予以重视,这些现象对我们分析行政法结构性变迁的原因是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的。其一,行政法的决定因素发生了变化。换言之,行政法的本土化的特征已经有所淡化,行政法之所以会发生结构性的变化与此是有关联的。在当代行政法中,支撑它的法律原理已经由原来的一元变成了现在的二元,这种逻辑背景的变化必然使行政法发生结构性的变迁。

行政法结构变迁原因分析及新时代趋势

行政法在我国近些年的发展的一些现象我们应当予以重视,这些现象对我们分析行政法结构性变迁的原因是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的。其一,行政法的决定因素发生了变化。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社会现象,它可以作为一个封闭系统而存在,然而,无论如何我们也不能够隔断行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即是说,行政法是一个第二性的东西,由很多第一性的东西决定。例如,一国的经济基础、政治体制、传统文化、社会格局等,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决定着行政法现象的状态。如果说行政法本身尚具有稳定性的话,那么决定它的那些因素则相对活跃、处在动态的过程中。例如经济结构的调整,政治体制的改革,社会过程的组合等都在我国的改革开放中有所调整和变化,它们作为第一性的东西必然要对稳定的行政法结构有所冲击。事实上行政法结构性的变迁往往与这些外在于行政法的东西有着密切的关联,它们甚至直接决定了行政法结构的变化[26]。其二,行政法的本土色彩越来越淡。孟德斯鸠指出,“这些法律应该量身定做,仅仅适用于特定的国家;倘若一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另一个国家,那是罕见的巧合”。[27]此论的基本含义是,法律具有强烈的本土化的色彩。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当然也应当具有本土化的特征,然而,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深入,也随着全球范围内全球化倾向的日益明显,行政法的本土特征必然会越来越淡。21世纪初,在我国学界就展开了法律的本土化和全球化之关系的大讨论,一派观点认为,法律应当越来越本土化,而另一派观点则认为法律应当越来越全球化。在笔者看来,法律,包括行政法在内,应当有本土化的特征,但全球化也是它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新的景象。换言之,行政法的本土化的特征已经有所淡化,行政法之所以会发生结构性的变化与此是有关联的。其三,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融合度越来越高。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全国人大所划分的法律部门中,行政法与其他六个法律部门相并列,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8]。在传统法律体系中,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应当是泾渭分明的,并且也有相对较少的融合度,但是,近年来发生了新的变化,那就是行政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越来越具有融合化的倾向,例如,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就已经成为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民法中的契约理论和规则也被行政法所广泛运用等,这些融合必然会冲击传统行政法的构成。上述三个方面虽然不是行政法结构性变迁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它们对我们分析行政法结构性变迁是有指导意义的,那么行政法的结构性变迁究竟有哪些具体原因呢?笔者试从下列方面予以分析:

第一,从法系概念在行政法中逐渐模糊的角度分析。法系是人们对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一个称谓:“法系这一术语,并不是指一系列关于合同、公司或者犯罪的法律规范,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规范都是法系某一方面的表现形式。准确地说,法系是指关于法的性质,法在社会和争执中的地位,法律制度的实施及其相应的机构,法律的制定、适用、研究、修改和教育的方法等一整套根深蒂固的并为历史条件所限制的理论。”[29]这在世界上已经形成共识,人们普遍认为存在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不同的法系,而两大法系都有着自己的内容构成和规制方式,例如,我们常常将大陆法系称为成文法系,而将英美法系称为判例法系,即是说,大陆法系的调整规则是成文法,而英美法系则以判例法为核心[30]。这个分类在行政法体系中也是客观存在的,法治发达国家的诸多学者在论述其行政法时,往往都涉及法系的概念或者从法系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成文法的相对重要性,行政法的一般理论源自判例,而非立法者所为。相反,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条文规范行政组织和行为的基本领域。”[31]进一步讲,不同国家的行政法能够与一个法系相对应,然而,近些年的发展和变化则有新的取向,例如在号称普通法系的美国就制定了非常规范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这几乎颠覆了它作为英美法系的特征。而在欧陆国家行政判例在行政法治实践中也常常能够起到法律渊源的作用,法系概念在行政法中的日益模糊是行政法发生结构性变化的直接原因之一,法系概念的模糊性使一国的行政法不再被贴上成文法或者判例法的标签,它的实际状况才是关键因素。我国行政法的变迁也能够从法系概念的变化中得到佐证,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有相应的案例指导制度,这也渗入了行政法结构。[32]换句话说,传统的法系概念如果被某一个国家所完全接受,行政法就很难发生结构性的变迁。

第二,从公法原理不再成为行政法唯一支柱的角度分析。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也是形成共识的,至于公法究竟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则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可以肯定地讲,宪法与行政法是典型意义上的公法:“公法中规定行政机关权力和职能的分支。它所涉及的基本问题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权力的运用。在某些法律制度中,行政法还制约着行政机关与其他行业部门之间形成的其他各种权力的形式。因此,宪法所涉及的是通过宪法对权力进行分配,并对基本的自由权加以保护,而行政法关注的则是政府部门对出自任何来源的权力的行使问题。”[33]公法以公权为规范和调整的对象,私法则以私权为规范和调整的对象,换言之,公法所解决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私法所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凡规定公民之间权利对等关系的是私法。”[34]这个论断从法律形式上讲是科学的,即是说,行政法在传统的调控过程中应当运用单向权力行使关系的逻辑,应当运用公权优先的规则等。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现代公法中,尤其是在行政法中,公法原理已经不是它的唯一支柱,上文我们讲到的行政法中的行政诚信、信赖保护、契约主义等,已经成为行政法的新现象,而它们本身是私法原理而非公法原理。在当代行政法中,支撑它的法律原理已经由原来的一元变成了现在的二元,这种逻辑背景的变化必然使行政法发生结构性的变迁。私法在行政法中的渗入已经越来越普遍,例如公共服务外包、行政管理外包,即便在我国这样的行政法较不发达的国家也已经越来越普遍。(www.xing528.com)

第三,从行政法无法用单一理论基础统摄的角度分析。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是否为行政法学的核心问题我们不得而知,是否为一国行政法发展中的决定性问题,我们也不得而知。我们要强调的是近二十多年来行政法学的发展与理论基础的探讨密不可分,换句话来说,行政法理论基础是我国近二十年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人们相继提出了管理论、控权论、服务论和平衡论等理论基础[35]。就管理论和控权论而论,它们是行政法学中的传统理论基础,而且也是两个对立的理论基础。前者认为行政法建立在国家管理的基础之上,后者则主张行政法建立在权力控制的基础之上,而且两个理论基础都有较为周延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范畴。与之相比,服务论和平衡论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两种解释行政法的方法论,前者认为行政法建立在政府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基础之上,政府应当根据服务理念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法也应当依据服务理念来设计规范。而平衡论则认为行政法建立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相互平行的关系基础之上,一方面行政法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法也要维护行政机关正当行使权力。或者反过来说,行政法既要控制行政权,同时也要纠正社会公众的违法行为。上述四大解释行政法问题的理论基础在我国已经不仅仅是行政法学范畴的问题,它更是行政法现象本身的问题,甚至是行政法治过程的问题。例如,社会公众就用控权论和服务论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与行政系统进行博弈,而行政系统则用管理论和平衡论强化自己的管理职能,强化自己职权的优先性。然而,行政法的发展则没有给上述四种理论中的任何一个留下单独的空间,即是说,上述理论基础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够单独解释行政法现象,换句话说,在有些条件下,管理论还是具有生命力的,而在有些条件下,控权论则能合理地解释行政法现象。在目前给付行政的理念下,服务论的空间将越来越大,而从行政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上分析,平衡论则最能够解释当下的行政法现象。我们知道,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作为解释行政法现象的哲学方法,一旦被某国的行政法所接收,它就会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制约该国行政法的进程。在目前情形下,任何一种行政法理论基础都不能够绝对地统摄该国行政法的发展走向,这恰恰为行政法结构性变迁解除了价值判断上的束缚,这是行政法结构性变迁的又一原因。

第四,从行政法制让位于行政法治范式的角度分析。上文已经指出《宪法修正案(1999)》第13条给法治国家注入了新的时代精神,具体地讲,在该修正案出台之前,行政法所调控的范式是行政法制,就是说行政法所突显的是一种刚性的制度,是一种刚性的行政权力,是一种刚性的由行政系统所设计的规则。毫无疑问,在制度型的或者法制型的行政法范式之下,行政法的运行和调控乃至行政法的体系都是相对简单的,它的结构的单一化也是非常明显的。而行政法治概念的提出则使问题发生了变化,尤其在2013年中共中央提出社会治理的概念之后,行政法中的刚性管理已经越来越少,或者仅仅是行政法现象中的一个现象。而新的历史条件下,行政法则体现了治理所要求的多元化的色彩,如果说,传统行政法制所强调的是单一主体的治理,而新的行政法治则强调的是多元主体的治理,而这种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使行政法中的其他现象也发生了非常复杂的变化,它动摇了行政法中的传统结构,包括典则的结构和规范的结构等。这个变化说到底是行政法范式的变化而不是行政法中个别问题的变化,这可以用来顺理成章地解释行政法结构性变迁的原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