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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行政法特征及新时代趋势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制定的行政法典则又延续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部门行政法典则,这就使得部门行政法典则有着一定的法传统。二是苏联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的基因。在我们对新的历史时代作出“断代”之前,我国部门行政法存在着下列主要特征,我们将其称为当下的特征,就是尚未变迁情形下的特征。

当下行政法特征及新时代趋势

我国部门行政法的形成有下列重要的影响基因:一是法传统的基因。可以说,我国部门行政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陕甘宁边区。在陕甘宁边区,区政府就制定了非常多的部门行政法,包括土地管理的部门行政法,社会治安管理的部门行政法,赈灾救济、税收管理的部门行政法,教育管理的部门行政法,等等。[15]新中国成立后,在陕甘宁边区的基础上,我国制定了诸多新的部门行政法典则,使得部门行政法形成了新的类型。新中国的建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所以我们必须对新的社会秩序进行调控,必须形成新的社会关系,必须对相应的社会角色进行定位和分配。而在当时历史条件下,部门行政法的立法经验主要是陕甘宁边区时期的,因此新中国制定的诸多行政法典则与陕甘宁边区已经制定的行政法典则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新中国的部门行政法典则是对陕甘宁边区传统的延续。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制定的行政法典则又延续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部门行政法典则,这就使得部门行政法典则有着一定的法传统。至于这个传统怎么定性,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二是苏联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的基因。苏联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关于社会主义的行政管理,他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东西,正如有苏联学者所指出的:“行政法不仅调整管理者的活动,而且也调整被管理者的活动。例如,交通规则、公共场所行为规则、贸易规则、狩猎和捕鱼规则、教学规则、卫生规则,等等,都是调整被管理者活动的规则。”[16]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和苏联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高度的合作关系,加之我国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所以我国在制定部门行政法时,就吸收了诸多苏联的行政法。苏联的行政法是以管理论为理论基础的,而在管理论的指导之下,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几乎是同一意义上的概念,因此我们将所有部门法的规范都贴上部门行政法的标签,强调部门行政法的管理属性。有学者就指出:“某些国家机关(财政机关、土地管理机关等)在其进行号令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也受该专门法律部门:财政法土地法劳动法等规范所调整。行政法所调整的是发生在执行机关和号令机关之间以及号令机关和公民及其社会团体之间的社会关系。”[17]上述两个基因基本上决定了我国部门行政法在以后的格局,这个格局虽然在我国推行市场经济以后有所改变,但部门行政法的本质并没有发生深刻的变化。在我们对新的历史时代作出“断代”之前,我国部门行政法存在着下列主要特征,我们将其称为当下的特征,就是尚未变迁情形下的特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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