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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行政法管理变革-行政法主流新时代行政法趋势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行政管理和政府规制的概念之下,行政法的功能在于使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有效管理,行政主体对市场和其他社会主体进行有效规制。我们说我国部门行政法在当下具有管理性,就是说部门行政法目前是以行政管理为价值取向的,是以政府行政系统对社会的干预、对私人空间的介入为取向的。第4条第3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部门行政法管理变革-行政法主流新时代行政法趋势

行政法概念的表述中,尤其是在行政法功能的定位中,有这样一些较为敏感的措词,如行政控权、行政管理、政府规制、参与行政、服务行政、给付行政、契约行政等,这都反映了行政法处在发展和变革之中,也有学者认为这种变革相对比较缓慢,并带来了负面效应:“至少直到几十年前,这种拒绝接受变革需要所产生的不幸后果是,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日益增多的行政权滥用缺乏回应机制”[18],这些概念都天然地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和行政法的功能定位密不可分。在控权的措辞之下,行政法的功能主要在于控制政府行政权,行政法存在的基础也在于此。在行政管理和政府规制的概念之下,行政法的功能在于使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有效管理,行政主体对市场和其他社会主体进行有效规制。在服务的措辞之下,政府行政系统的功能在于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行政法的基础也在于提供公共服务。给付行政、参与行政都包含了提供公共服务的内容。而在行政契约的措辞之下,行政系统与其他社会主体通过契约勾连,契约模式也就成了行政法的模式。我们说我国部门行政法在当下具有管理性,就是说部门行政法目前是以行政管理为价值取向的,是以政府行政系统对社会的干预、对私人空间的介入为取向的。我们可以用一个行政法典则的规定为例证,例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第4条第3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这种管理属性与十九大所强调的政府行政系统的公共服务精神背道而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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