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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行政法变迁与新时代趋势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治体系的变化对部门行政法而言便是自上而下的变化,而部门行政法的变化进而通过它的变化促成法治体系的变化,则是自下而上的变化。无论如何,这两方面的关系我们都必须考虑到,否则,部门行政法即使有变化,也可能破坏我国的法治体系。部门行政法的变迁必须以社会的变迁为依据,对部门行政法维度的确定而言,这些都是依赖因素。具体而论,新的历史条件下,部门行政法变迁的维度可以概括为下列方面:

部门行政法变迁与新时代趋势

部门行政法在法治体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它们是法律部门中的一个版块,人们还没有将它与刑法民法等法律部门相对应,而是将它归入行政法体系之中,它是行政法体系中的一个版块,这就使得部门行政法变迁的维度较为复杂。变迁维度的把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行政法体系的变迁。行政法体系是与民事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等并列的部门法律体系。部门行政法是行政法体系的有机构成,当我们探讨部门行政法的变迁时,不可以脱离行政法体系大系统的变迁。毫无疑问,新的历史时代下,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会发生或深或浅、或明或暗的发展变化,行政法体系也不能例外,笔者要说的是,行政法与社会生活的高度关联性、与社会过程的高度关联性决定了行政法的变迁,要比其他法律部门来得更加剧烈一些,我们探讨部门行政法的变迁,便不可以离开行政法总的体系的变迁。当然,这不是说,部门行政法的变迁不可以单独研究,恰恰相反,部门行政法的变迁可以单独研究,只是我们在这个研究过程中,不能离开行政法体系,因为行政法应当是一个完整的事物。

二是法治体系的变迁。2014年我国中央在对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中,很好地区分了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的关系,准确地将法治体系概括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3]。法治体系由若干复杂元素构成,其中法律的规范体系只是法治体系的内容之一,而不是法治体系的全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全面考虑法治体系,而不是单单考虑法律体系。新的历史时代,社会矛盾发生了变化,法治体系的变化便是必然的。法治体系的变化既可以自上而下进行变化,又可以自下而上而为之。而部门行政法存在于法治体系之中,它也存在一个变化过程中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辩证关系。法治体系的变化对部门行政法而言便是自上而下的变化,而部门行政法的变化进而通过它的变化促成法治体系的变化,则是自下而上的变化。无论如何,这两方面的关系我们都必须考虑到,否则,部门行政法即使有变化,也可能破坏我国的法治体系。十九大报告对法治体系总的格局是有新的描述的,而这个新的描述也必然成为部门行政法变迁维度确定的依据。(www.xing528.com)

三是社会系统的变迁。正如上述,部门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非常之丰富,如工业、农业、国防、外交、治安、文化环境、资源,等等。任何一个范畴的社会事务,都有相应的部门行政法予以调控。从这个角度讲,对这些社会事务最早作出感应的是部门行政法,而部门行政法也与这些社会事务的关系最为密切。诸多其他部门法典则常常依赖于部门行政法,以刑法所打击的犯罪为例,有些犯罪的确定就依赖于部门行政法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因对环境保护的强化就产生了诸多新的罪名;水法对水资源的保护也产生了新的罪名;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等级的分类,更是构成文物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构成轻罪还是重罪的依据。十九大报告关于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事务的格局有一系列新的内容,它实质上涉及我国未来社会秩序的设计、社会关系的设计、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角色的定位,等等。部门行政法的变迁必须以社会的变迁为依据,对部门行政法维度的确定而言,这些都是依赖因素。上述三个考虑的因素是部门行政法变迁维度确定的关键要素,也是该维度确定的出发点。具体而论,新的历史条件下,部门行政法变迁的维度可以概括为下列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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