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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演进:部门行政法构型的变迁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这一大的时代背景相对应,我国部门行政法在位次的构型上和在部类的构型上都存在着巨大的变迁空间。深而论之,目前部门行政法构型,尤其位次的构型,层次偏低。而十九大报告提出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共服务必须强化,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就是围绕福利国家展开的:“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4]。

新时代行政法演进:部门行政法构型的变迁

十九大报告关于社会矛盾变化与法治变迁有比较精辟的表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由此可见,社会矛盾的变化意味着我国治理机制、公平、正义、社会安全等诸多国家治理层面的方略与措施都必须发生深刻变化。而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构的大格局中,新的社会矛盾是这些建构的发动机或者决定因素。与这一大的时代背景相对应,我国部门行政法在位次的构型上和在部类的构型上都存在着巨大的变迁空间。以位次构型而论,上文我们已经提到,部门行政法中属于下位法的典则的量要相对大一些,具体来讲,一方面,部门行政法大多由行政系统制定,它更多地集中于政府规章的位次上。而另一方面,部门行政法大量存在于地方立法层面上,诸多部门行政法都仅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存在于行政法系统。深而论之,目前部门行政法构型,尤其位次的构型,层次偏低。在新的历史时代下,这种低层次的构型对法治建设非常不利,因为它淡化了法律社会关系调控的力度。从这个角度观察,位次的提升是其变迁维度的重要内涵,我们既要加大立法机关制定部门行政法的力度,又要加大中央机关制定部门行政法的力度,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人们常常用警察国家和福利国家来区分当代社会的国家类型,进而也区分当代国家的法治属性,传统的部门行政法在构型上更多地突出了警察国的属性,治安行政法在我国部门行政法中占有较大比重的事实就证明了这一点。而十九大报告提出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共服务必须强化,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就是围绕福利国家展开的:“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4]。因此,传统的以警察国家为特征的部门行政法就必须向为以福利国家为特征转化,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迁维度。(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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