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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价值及意义:程序公正与效益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认为,民事诉讼基本价值就是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民事诉讼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存在的意义,为立法者进行程序设计、为司法者从事审判行为以及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提供价值指引。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被告孙某在对一审判决实体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以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正是追求程序公正价值的体现。

民事诉讼的价值及意义:程序公正与效益

民事诉讼是通过审理和裁判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对社会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而这就是诉讼的价值所在。一般认为,民事诉讼基本价值就是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民事诉讼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存在的意义,为立法者进行程序设计、为司法者从事审判行为以及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提供价值指引。

1.诉讼公正。诉讼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1)程序公正是指一种过程的正义性。诉讼从本质上说,是实现一定程序框架内的正义。只要是经过正当程序所得到的判决结果,都应该受到尊重。判断程序公正的标准:一是法官中立。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任何关联,在审判中不能有任何偏私。二是当事人平等。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三是程序参与。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如参与法庭辩论等,未被赋予此机会而收集的事实、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四是程序公开。即将程序的过程和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公开,确保司法透明度。英国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1]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程序公正因其公开而成为真正的公正,也使司法裁判获得最广泛的为人所信赖的权威

(2)实体公正是指一种结果上的正义性,主要表现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合法。这也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结果。正常情况下,有了公正程序的前提就能够有力地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两者是一致的,但它们也可能存在着相互冲突的一面:公正的程序有时不能够带来实体公正的结果,案情的复杂、证据的有限等可能阻碍实体公正的实现;人们有时为追求实体的公正,会以违反诉讼程序为代价。正确对待和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是当代诉讼理论研究的使命和任务。笔者认为,应当坚持程序公正优先的理念,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即是说,只要违反了公正的程序,即使得到的裁决结果是正确的,也应当对作出这一裁决的民事诉讼程序作出否定性评价。(www.xing528.com)

案例(1-4):某县法院庭审理何某诉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完成法庭审理前准备事项后,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先是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随即宣布休庭,进行合议庭评议,之后合议庭当庭作出宣判。孙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中,孙某对一审判决实体处理部分没有提出异议,仅对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提出异议,认为法庭没有经过法庭辩论就作出判决,剥夺了其在法庭上发言的权利。而一审法院称,当初之所以没有经过法庭辩论阶段,是因为合议庭认为经过法庭调查就对案件事实完全清楚了,适用法律是法官的事情,再进行法庭辩论实属多余,为节约审理时间,于是就省去了法庭辩论阶段。

应该说,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取消法庭辩论阶段的做法是“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典型反映。被告孙某在对一审判决实体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以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正是追求程序公正价值的体现。

2.诉讼效益。效益是表示一种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这种投入中包括时间投入、财力投入及其他投入。诉讼效益就是纠纷当事人和国家在民事诉讼中,以比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获得较好的效果。常言道,“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公正的裁判如果来得太迟,其价值也会大打折扣。因此说,追求诉讼公正的同时必须兼顾效益。诉讼效益价值的实现,表现为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设置小额诉讼程序,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等都是追求诉讼效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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