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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三种无需证明的事实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事审判实践及《证据规定》的规定,无需证明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1.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即诉讼上的承认(自认)。根据《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预决事实可视为是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属实的事实。公证证明的事实是指由公证机关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和法律事实。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公证的事实有违法定程序则不具有证明效力。

民事诉讼法:三种无需证明的事实

所谓无需证明的事实又称免证事实。这类事实不需证明,就能断定它的真实性。根据民事审判实践及《证据规定》的规定,无需证明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

1.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即诉讼上的承认(自认)。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做了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明确表示认可,或虽未明确认可,但不对其真实性提出抗辩的一种诉讼行为。根据《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需注意的是,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另外,当事人诉讼中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也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众所周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指在一定范围内,被大多数人认为是客观真实的事实。比如2008年的汶川地震这一客观事实就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

3.推定的事实。推定的事实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就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事实。被推定的事实,作为证明对象不需加以证明。比如,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的抚养之诉,子女享有被抚育的权利和父母应尽抚育义务的事实,可由子女是其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这一事实推定得出,无须查证孩子是否亲生。由于推定的事实并未由证据来证明,并且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然而并非是确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允许对方当事人举证推翻推定的事实。(www.xing528.com)

4.预决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是指法院先前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所认定的事实,对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有预决的意义。预决事实可视为是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属实的事实。因此,为提高办案效率,对预决事实是没有必要再加以证明的。比如,法院所作的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判决中肯定、否定或变更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对与此判决有联系的给付之诉案件事实有预决的作用,不必再去证明,即可确认为案件的事实。当然,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预决事实的除外。

5.公证证明的事实。公证证明的事实是指由公证机关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和法律事实。公证是国家的公证机关所进行的证明活动,是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确认公证证明的事实的真实性,不必再加以证明。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公证的事实有违法定程序则不具有证明效力。

引例解析:证明对象是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引例中需要证明的事实有:①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借款事实;②原告与第三人陈志华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关系;③被告是否已还清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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