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时,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的标准,分非财产案件和财产案件而有所不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法院对涉及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其收取的标准适用按件征收的原则,同时对涉及财产的部分依不同情况分别收取。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法院受理财产权益争议案件时应当收取的费用。其收取的标准是以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大小分段依率递减,并将各段的数额增加。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二)申请费
1.一般申请费。一般申请费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开始非讼案件审理程序或为一定审判行为依法应收取的费用。在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破产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海事强制令、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都需要交纳一定的申请费。
2.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费主要是指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等所需交纳的申请费用。
(三)其他诉讼费用(www.xing528.com)
其他诉讼费用,主要是指法院在审理有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事案件和强制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2.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对于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则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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