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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再审:最高检发现判决错误,法院必须再审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提出抗诉。现行民事诉讼法排除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对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情形。再审提起有三种途径:法院决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院的抗诉再审。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有错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对抗诉案件必须再审。

检察院抗诉再审:最高检发现判决错误,法院必须再审

所谓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依法提起抗诉就是其行使检察监督权的具体体现。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这一职权,是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提高审判工作质量的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并且对完善我国法律监督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权提起抗诉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提出抗诉。现行民事诉讼法排除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对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情形。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具备法定的事由。为了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有一定范围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诉讼行为具有第200条规定的事由之一的,或者发现法院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3.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将抗诉书抄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案例(13-3):家住某市的刘大伟有一养女刘洁。刘大伟去世后,其妹刘英与刘洁为争遗产发生纠纷。刘英持刘大伟生前所立遗嘱向该市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遗嘱将遗产判归她继承。刘洁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将遗嘱交市公安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遗嘱系刘大伟所写。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原告胜诉。刘洁不服提出上诉,要求再次对遗嘱进行鉴定,二审法院未同意上诉人的要求驳回了上诉。刘洁向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查驳回申请。刘洁遂向市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委托公安部鉴定中心对遗嘱再次进行了鉴定,公安部的鉴定意见为遗嘱系伪造。检察院传讯刘英,刘英承认自己伪造了遗嘱。为此,检察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的规定向省高院提出抗诉,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类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有两种类型,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www.xing528.com)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及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依法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最高机关,有权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以监督人民法院纠正裁判错误,维护法律的尊严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及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享有法律监督权,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具有法定抗诉事由的,应当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实践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是最常见的抗诉类型。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就是说,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必须对案件进行再审,人民法院无权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有理由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此种效力是由民事抗诉的权力基础——法律监督权的性质所决定的。

(四)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权

为了加强检察监督,现行民事诉讼法除对检察院就法院生效裁判予以监督外,还增加了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方式。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申诉案件不主动采取抗诉方式而以建议的形式由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来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3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不同于抗诉的一种特殊检察监督方式,与抗诉相比较,检察建议不受审级限制,而且适用更广泛。这种监督方式不是直接引发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再审,而是为了加强检察院与法院在审判监督方面的合作配合,并能够促使法院发现错误、纠正错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种向上级检察院报请备案检察建议和提起抗诉的意义在于,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能够及时地进行交流沟通,以便于更慎重地决定是否抗诉。

引例解析:本案是因程序错误而引发的再审案件。再审提起有三种途径:法院决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院的抗诉再审。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有错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对抗诉案件必须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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