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搜查
实践中,常有义务人隐匿财产,以此来拖延、抗拒执行,使执行工作受到阻碍。民事搜查即是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查找被执行财产的措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第1款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民事搜查是执行中最严厉的措施之一,涉及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名誉、居住等权利,社会影响较大,因此,民事搜查必须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法院适用搜查的条件是:①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③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1.首先由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
2.搜查人员搜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
3.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员进行。
4.搜查中发现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员签名。
(二)强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强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是指法院对逾期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强制其交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以迫使其尽快履行义务的经济手段。
具体来说,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强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多次还款期间发生利率变动,应采用分段计息的方法。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未造成申请执行人的损失,一次性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
案例(18-2):申请执行人江某和被执行人某开发公司于2001年签订了承包租赁合同,江某利用该村集体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后来在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摩擦,诉至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江某胜诉,终审判决开发公司赔偿江某36万元。该公司不服,拒绝履行义务,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江某向第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高院经审查,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并决定再审。再审历经9个月,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然而,在强制执行中,关于再审期间能否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在法院内部产生了分歧。
再审是因为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才启动的。案件一旦进入再审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原判决中止执行,被执行人在再审期间不履行义务不是被执行人的主观故意造成,因此不应该对被执行人进行惩罚。(https://www.xing528.com)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具有双重性质:一是惩罚性,迟延履行不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要依法给付。二是补偿性,补偿权利人因迟延履行而遭受的损失。它表明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时间越长,支付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就越多。设立迟延履行期间计算债务利息制度的目的在于对被执行人进行惩罚,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从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三)采取执行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仅凭法院和法官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踪迹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极其艰难的,这就需要运用全社会的力量,包括公安、工商、税务、房管、银行、海关等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形成一整套执行威慑网络,才能使被执行人无处遁寻。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第18条具体规定了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性措施:①限制出境;②在征信系统记录;③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0年《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又作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就不能够信贷、置产、出境等,甚至直接影响其市场经济活动和日常的生活消费,从而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目前,最高法院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建立了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即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现已初具规模,与金融、工商、房地产、出入境、交通等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社会诚信系统对接,逐步从各个层面制约被执行人,最终实现上级法院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最大限度地使债权人实现债权。
案例(18-3):2010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后第十天,青岛市市南区法院一件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侯某在青岛流亭国际机场乘坐飞机时被拦截。3天后,其偿还了申请人的全部欠款16万元,案件快速执结,成为全国首起限制高消费的成功案例。
(四)对剩余债务的继续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或者被申请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抽逃资金或者外出躲债,申请执行人发现其财产后,可以申请继续执行。
继续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五)对第三人的执行
对第三人的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也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不履行义务的书面异议。异议成立,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引例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本案,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甲负担;一次性要求甲向乙支付迟延履行金;如果甲仍拒不履行义务可以对其罚款,情节恶劣的,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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