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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股权代持协议执行方式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显名股东死亡后,其合同地位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因此,隐名股东只能向显名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主张权利。在股权代持协议有效的基础上,当继承人不履行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的义务时,隐名股东可起诉至法院寻求救济。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股权代持协议执行方式

答: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只有显名股东的名字记载于公司名册,股东的权利只能由显名股东行使,隐名股东的名字未被记载于公司名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显名股东所持股份应当根据股权转让的规则转让;若章程没有规定,其继承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1)显名股东继承人未取得股东资格此时继承人失去股权,根据股权转让对价获得了相应的金额。显名股东死亡后,其合同地位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因此,隐名股东只能向显名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主张权利。隐名股东可以根据股权代持协议中的规定,获得股权所对应的价款,具体分配方式和金额应当依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的份额确定。

(2)显名股东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www.xing528.com)

在此种情况下,继承人完全继承了显名股东在公司的股东身份和股权代持协议中的当事人身份,应当依据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其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在股权代持协议有效的基础上,当继承人不履行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的义务时,隐名股东可起诉至法院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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