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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婚姻领域的除斥期间的影响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述一年期的性质也为除斥期间。对于上述除斥期间,《民法总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明确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届满,相应权利则消灭。因此,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当事人若不能及时行使权利,该种权利便会消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婚姻领域的除斥期间的影响

答:婚姻类法律规范中,对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受胁迫婚姻的撤销权。《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撤销权下,除斥期间为一年。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权利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种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一般也认定为撤销权,除斥期间为一年。

(3)双方协议离婚后针对财产协议的请求变更或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种变更或撤销权除斥期间为一年。(www.xing528.com)

(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上述一年期的性质也为除斥期间。

(5)其他撤销权等形成权除斥期间。例如夫妻对内对外签署的协议等,若存在撤销事由,第三人可能提起撤销之诉,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同样需在相应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

对于上述除斥期间,《民法总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明确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届满,相应权利则消灭。因此,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当事人若不能及时行使权利,该种权利便会消灭。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鉴于新冠肺炎较强的传染性和其传播的不确定性,加之实行严格的防控措施,当事人可通过网上立案等途径行使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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