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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奖赏激励功能与中国法治化研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组织管理、惩戒、奖赏激励作为法律的三大功能,犹如鼎之三足。其中,“用命,赏于祖”就是激励性法律规范。秦代法律规定经“课”即评比的程序激励生产,取得了极为明显的效果。秦国经济实力得以高速成长,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法律激励。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少量的某些论述庶几接近赞同奖赏激励,但未见点题,更未见展开。

法律的奖赏激励功能与中国法治化研究

法有三大功能:组织管理、惩戒、奖赏激励。组织管理、惩戒、奖赏激励作为法律的三大功能,犹如鼎之三足。三足存,则鼎立;三足缺一,则鼎不立。人类众多,散处四方,各有活动而又要互相协作、紧密联系,组成运行有序的社会,就需要组织管理类法律;人心各异,利害不同,难免纷争,因而需要对一味损人利己、横行霸道者有所制约、惩戒,于是有了惩戒类法律;人心虽殊,趋利则一,向上向善,应予奖掖,故又需要激励法。三者合一,有机联系,则社会进步迅速;三者缺一,或互相龃龉,则社会进步迟缓。于是有“法学家”研究法律以求社会之合理组织、管理之卓有成效、进步之正常有序、人们之福祉日增。然而随着社会之变迁、法律之异化,一方面,组织管理类法律日见其繁多严密,惩戒类法律日见其复杂严苛,研究者趋之若鹜,于是组织管理法学(如行政法学)、惩戒法学(如刑法学)学人众多、队伍庞大,著作论文则车载斗量、汗牛充栋、繁如星海、难以胜计;另一方面,激励类法律却长期萎缩,对激励法作总体研究的学者则寥若晨星,总体性研究激励法的著作也踏破铁鞋而难寻觅。此种景象,真可谓法学园苑的一大奇观。

此种奇观,不禁令人扼腕叹息。它一不符合法律之本性,二有悖于法律创制之初衷,三不利于社会之进步,尤其是不利于科技之发展、经济之繁荣以及人类真善情操之培育。

作为人类的创造物,法律不是从地狱唤出的折磨自己的魔鬼,而是从天堂请得的帮助增进自身福祉的天使。如果法律除组织管理社会之外,余力尽皆用以惩罚,则法律难免“冷酷”之咒矣!

法律创新之初衷,窃以为首在激励人们战天斗地、创造幸福。中国历史上有文字记载的第一部法律,即夏禹之子夏启发兵攻打有扈氏时发布的军令。该军令仅约80个字:“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寥寥80个字,谓之为“一部法律”,是因为它所蕴含的丰富内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为攻伐有扈氏的原因;二为攻战中的行为组织;三为奖励规定;四为惩罚规定。其中,“用命,赏于祖”就是激励性法律规范。对这部法律,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首先,激励性法律规范被夏启置于惩戒性法律规范(“弗用命,戮于社”)之前,可见对法律激励功能之重视;其次,从目前发现的史料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发现的法律,也就是说,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律规范是激励性法律规范。(www.xing528.com)

自夏之后,商周、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元明清,朝朝代代,期间的法律激励虽不明显,却也约略可见。夏商之奖励征战,为的是扩展地盘、俘虏敌人,亦即获取劳动资料与劳动力。秦代法律规定经“课”即评比的程序激励生产,取得了极为明显的效果。在“战国七雄”中,秦国因为地处西陲,地瘠民贫,远比齐、燕、赵、韩、魏、楚落后,但竟出现了“秦王扫六合,天下成一统”的独霸结局。秦国经济实力得以高速成长,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法律激励。在拙著《激励法学探析》一书中,笔者以近100页的“附录”,从“中国古代激励法思想在各大学派中的体现”、“中国古代激励法思想一脉相承从无间断”和“中国古代激励法思想从无间断地体现在所有朝代的法制中”三个方面,考察了“一以贯之的中国古代激励法思想”,可供同仁研究参考。[8]

多半是囿于学识浅薄、孤陋寡闻,笔者鲜见外国思想家中有热情论及、孜孜钟情于法律性奖赏激励的,从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托马斯·阿奎那,从西塞罗到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都少有关于奖赏激励的论述。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有极少几处提及。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少量的某些论述庶几接近赞同奖赏激励,但未见点题,更未见展开。也许是鉴于这种状况,美国斯坦福大学弗里德曼教授在其《法律制度》一书中写道:“法学研究总的说来对奖赏注意不多。”[9]对弗里德曼的这一判断可作如下解析:正是由于西方各国的思想家鲜有论及奖赏,而古代西方各国的法律中也鲜有关于奖赏的法条规定,所以,“法学研究”处于“对奖赏注意不多”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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