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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实践中的情理运用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践行合理性原则的关键则是司法机关在行政司法实践中运用情理来解决纠纷,以下试举北京市工商局违反“过罚相当”案作一说明。金洋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本案当中,金洋公司并不存在从重处罚的情节,对其处10万元罚款过重。

行政诉讼实践中的情理运用

行政诉讼体现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关系,诉讼主体之间的不对等性给行政诉讼的公平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行政法上也规定了一系列原则来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原则之一是合理性原则。而践行合理性原则的关键则是司法机关在行政司法实践中运用情理来解决纠纷,以下试举北京市工商局违反“过罚相当”案作一说明。

2005年10月1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北京金洋天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金洋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搬迁公司住所。市工商局曾于2005年4月8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金洋公司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至2005年7月24日被查处之日,当事人仍未改正。市工商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对金洋公司罚款10万元。金洋公司不服,诉至法院[2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工商局在本案事实认定和程序适用上均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在处罚幅度上有失分寸。本案当中,金洋公司并不存在从重处罚的情节,对其处10万元罚款过重。于是法院认定北京市工商局对金洋公司的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显失公正,应当予以纠正。遂变更处罚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

本案中,法院在罚款数额的认定上运用了情理,评估了案件的客观情况,擅自改变公司住所与法律所规定的“从重”情节相差甚远,这一点主审法官是靠情理来把握的。因为改变公司住所,就常情来看,并非严重情节,因此,法院合理地改变了处罚数额。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处罚额度的把握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畴,而正是处罚额度这一法律赋予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依靠情理来把握,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应当考虑情理的因素,全面评估案件的事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罚决定。(www.xing528.com)

以上案例选自各高级人民法院所编的案例指导,对各地市法院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这些案例特殊性当中蕴含着普遍性。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探析,笔者以为,在行政诉讼这种比较敏感的“民告官”案件中,情理的运用不是偶然的,而是显得尤为重要,体现了老百姓与政府部门对话时的人性化关怀,它是司法公正的一种保障,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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