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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台对死刑的复核:监察复核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御史台既是中央监察机关,掌管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同时又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遇有重大疑难案件,也参与审判或直接受理有关刑事及行政诉讼的案件,此外也参与对死刑的复核。御史台在唐代司法中的作用是逐渐强化的,它以司法监察的形式参与案件的审理及复核死刑,最后成为三大司法机关之一。

御史台对死刑的复核:监察复核

御史台既是中央监察机关,掌管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同时又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遇有重大疑难案件,也参与审判或直接受理有关刑事及行政诉讼的案件,此外也参与对死刑的复核。贞观二年(628年),鄃县令裴仁轨因“私役门夫”,太宗大怒,欲斩之。殿中侍御史长安李乾佑谏曰:“法者,陛下所与天下共也,非陛下所独有也。今仁轨坐轻罪而抵极刑,臣恐人无所措手足。”太宗听后反而很高兴,“免仁轨死,以乾佑为侍御史”。[25]

御史台在日常司法活动中,主要是以“三司受事”的方式参与司法活动及进行复核死刑。这里所说的“三司”是指由御史台、中书省、门下省所组成的三司,其中门下省和中书省分别由给事中、中书舍人承担,御史台则由侍御史参加,“凡三司理事,则与给事中、中书舍人更直于朝堂受表”。[26]由侍御史、给事中、中书舍人组成的三司是一个常设机构,它既是介于尚书省与皇帝之间的一个司法审判层次,又是法律监督程序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凡天下之人,有称冤而无告者,与三司诘之。”[27]三司平日仅受理上诉表状,故称“三司受事”。这里的“三司”实际上成为大理寺之上的又一级上诉机关,须当事人上诉方才受理,因此不是必经的死刑复核机关。其审核刑部、大理寺及地方州府办理的狱讼,监督其判决,以保证司法审判合乎法定的程序和制度,不合制度者则驳回原审单位重新审理。“三司”一般不直接审讯人犯,处断狱案。若逢特殊大案、要案,涉及官员的品秩、职位极高,且由宰相或其他官员提议,皇帝亲自下特诏后,方可参与审理。

唐高宗时,武则天逐渐掌握大权,史称:“自永徽以后,武氏已得志,而刑滥矣。当时大狱,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按,谓之‘三司’,而法吏以惨酷为能,至不释枷而笞棰以死者,皆不禁。”[28]此后,由三法司组成三司专推制狱,渐成制度,玄宗时还将其编入《唐六典》:“若三司所按而非其长官,则与刑部郎中、员外郎,大理司直、评事往讯之。”人称这种由三法司组成的三司同按制狱为“三司推事”。据《通典》记载:“其事有大者,则诏下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亦谓此为三司推事。”又根据案情所涉及的官员品秩及案件的重要性,将三司推事分为三个级别:由刑部尚书或侍郎,大理卿或少卿,御史大夫或中丞组成的三司是最高级别,故又称为“大三司使”;由刑部郎中、大理司直、侍御史组成的三司则次一级;最低为刑部员外郎、大理评事与监察御史组成的三司。后二者皆只称为“三司使”。由三法司组成的三司使是临时性的差遣,史称:“有大狱,即命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谓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决疑狱,谓之‘三司使’,皆事毕日罢。”[29]平日并无由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组成的“三司使”这一机构,而“三司”的出使也是比较慎重的。故此三司是非常设的复核机构,其直接体现的是君主意志。(www.xing528.com)

御史台在唐代司法中的作用是逐渐强化的,它以司法监察的形式参与案件的审理及复核死刑,最后成为三大司法机关之一。这对后来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明、清都察院成为法定的复核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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