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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死刑复核程序展示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传统死刑复核程序,最早见于记载的是西周时期的“三宥”制度。《周礼》记载的“三宥”程序则于此有别。对死刑复核程序记载最为详尽的,当属《周礼》。方士则因其掌管的是诸侯国的狱案,对判死刑的案件则须在三个月内上报该诸侯国。诸侯国的死刑案也要上报朝廷,由司寇与群士司刑复核,士师酌定。

《周礼》死刑复核程序展示

孔子孟子,乃至儒家经典,都对死刑的处决持十分慎重的态度。这反映了先秦思想家们对死刑在思想建设方面的意识。在制度建设和法律程序方面,历代先哲也有着十分成熟的想法。关于传统死刑复核程序,最早见于记载的是西周时期的“三宥”制度。《礼记·文王世子》载:

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亲哭之。

这里的“宥”是宽宥的意思,是说对犯罪者的惩罚适当减轻或免除。《礼记·王制》亦载: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有旨无简不听。附从轻,赦从重……疑狱,氾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成狱辞,吏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

这里的“三又”与“三宥”通,“三宥”是程序性的规定,是王的三次宽赦。《周礼》记载的“三宥”程序则于此有别。《周礼·秋官·司刺》载: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三宥”制度之外,尚有“三刺”制度。《周礼》的“三宥”制度是指对非故意犯罪,如不识、过失、遗忘的宽大处理。而“三刺”制度则是程序性规定,其小司寇之职也有“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对于庶民百姓犯罪,在定罪后,还要向官吏百姓征求意见,根据三刺所反映的意见,当杀则杀,当宽则宽。对“三刺”制度的理解,孟子稍有不同:

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者,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9]

意思是说,君王身边的人都说该杀,不能杀;官员都说该杀,不能杀;国民都说该杀,还要经过认真审察,落实罪状后,才能执行其死刑。这样处死案犯,才能说是“国人杀之”。

对死刑复核程序记载最为详尽的,当属《周礼》。关于《周礼》一书的史料价值和性质,史学界有多种说法,陈寅恪先生认为:“《周礼》中可分为两类:其一,编纂时所保存之真旧材料,可取经文及诗书比证。其二,编纂者之理想,可取其同时之文字比证。”[10]所以,即使《周礼》所说的不是千真万确的事实,却也能反映那个时代的意识,我们姑且把下述文字当做战国乃至秦汉硕儒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度设计,或是其理想设计。《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载: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唐代贾公彥疏曰:(www.xing528.com)

云“附于刑用情讯之”者,以因所犯罪附于五刑,恐有枉滥,故用情实问之,使之得真实。云“至于旬乃弊之”者,缓刑之意,欲其钦慎也。云“读书则用法”者,谓行刑之时,当读刑书罪状,则用法刑之。

司寇是最高审级的司法官,对于其下各级上报的疑狱进行复核,尽其情考察,得其真实之状。十日之后再下判断,是为慎重而缓刑的意思。行刑时要宣读判决书。其间,要经过三刺的程序再定罪,根据民意决定是杀还是减免刑法。司寇之下的刑官,有乡士、遂士、县士、方士等。《周礼·秋官司寇·乡士》载:

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

《周礼·秋官司寇·遂士》载:

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就郊而刑杀,各于其遂,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令三公会其期。

《周礼·秋官司寇·县士》载:

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就郊而刑杀,各就其县,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令六卿会其期。

《周礼·秋官司寇·方士》载:

听其狱讼之辞,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讼于国。司寇听其成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

乡士所掌为京城附近百里之郊,遂士掌“四郊”,即百里之外至三百里,县士掌三百里至四百里及公族大夫的采邑,方士掌四百里至五百里及公侯的采邑。乡士在听讼后,对判死刑的案件要在十日之内上报朝廷;遂士在听讼后,对判死刑的案件要在二十日之内上报朝廷;县士在听讼后,对判死刑的案件要在三十日内上报朝廷。方士则因其掌管的是诸侯国的狱案,对判死刑的案件则须在三个月内上报该诸侯国。上报朝廷的案状,司寇亲自听断,各群士(即乡士、遂士、县士)与司刑都要参审,并各自依法判断,共同讨论,最后的定案,由士师依据案卷,审核无误,选适合刑杀之日(协日)在各自的乡、遂、县执行。事后示众三日。若须减免刑罚,则报与君王,君王令六卿共同择日论定。诸侯国的死刑案也要上报朝廷,由司寇与群士司刑复核,士师酌定。案定后,凡参与审判者的姓名,都要记录在案,可见其制度之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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