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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容隐和相关制度:同类—同位因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亲属容隐和上述有关制度,在性质上蕴涵着共同的智慧、制度,是同类因。亲属容隐及其有关制度恰恰致力于圆满解答、彻底解决这一类两难。亲属容隐及其有关制度因上述性质相同,是同类因;同时,因处于同一位序,是同位因:第一,伦理和法律关系若陷入两难,则哪个更重要、更有价值?基于此,亲属容隐及其有关制度作为同类因都基于伦理本体,优先悉心敦睦伦理;在此前提下,从本根上维护法律关系,而在同一位序。

亲属容隐和相关制度:同类—同位因

亲属容隐和上述有关制度,在性质上蕴涵着共同的智慧、制度,是同类因。

第一,其情境,都是特定伦理中,人们因伦理、法律关系交集,而陷入伦理和法律关系间两难。伦理和法律关系常态是共存共荣,但特殊情况下却交集而陷入两难:对特定主体,一方面,陷入伦理困境甚至危境时,须立即履行伦理义务,才有可能保护进而保全伦理;另一方面,其有关法律关系陷入困境时,须立即全力履行法律义务,方可维护法律关系,从而面对公权力强制。但无论怎样选择,都陷入两难,进退维谷,左右失据。不仅如此,因伦理、法律关系同是社会基本关系,任何个人在伦理和法律关系间陷入两难甚至危境时,社会国家也势必陷入两难,而亟须圆满解答、彻底解决。亲属容隐及其有关制度恰恰致力于圆满解答、彻底解决这一类两难。

第二,其方法,都避免两极对立,解两难、求两全甚至多全。特定义务主体的法律义务中,若有被迫履行而势必危及伦理的,则被适度豁免,不再有责任和服从义务,而享有履行伦理义务、敦睦伦理的特殊优先权;其他主体和公权力机关为维护法律关系,转而履行本该由特定义务主体履行但为敦睦伦理而被豁免的法律义务,却失去相应权力和权利能力,无权、无力要求特定主体履行其法律义务,而转生敦睦伦理的义务;特定主体则行使特殊优先权,悉心敦睦伦理,保证其圆满绵延后,再全力履行法律义务、维护法律关系。从而尽可能地顾全伦理和法律关系,乃至顾全公序良俗美德。

第三,其目的和结果,都圆满解答、彻底解决伦理和法律关系间的两难,从而既优先敦睦伦理,又从本根上维护法律关系乃至公序良俗美德,谋求并达到两全甚至多全。面对究竟该履行伦理义务以悉心敦睦伦理,还是该履行法律义务以维护法律关系这一类两难,在刑事关系的特殊甚至紧急情况下,在行政关系的不对等关系中,在民商事关系的普遍公平中,凡伦理和法律关系陷入两难之际,都经深谋远虑、审慎权衡,豁免特定主体的法律义务,特殊情况下甚至豁免或推迟因违法犯罪而必担的罚责,以保障特定主体行使特殊优先权,消极地脱离伦理困境甚至危境,积极地全身心履行伦理义务、悉心敦睦伦理;先消极地不违反法律义务、不破坏法律关系,然后积极地全力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和保全法律关系。

亲属容隐及其有关制度因上述性质相同,是同类因;同时,因处于同一位序,是同位因:

第一,伦理和法律关系若陷入两难,则哪个更重要、更有价值?对此,若各执一端,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殊难判断。因为,伦理和法律关系同是社会关系子系统,缺一不可,尽管在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中,两者会消长和变化。从伦理乃至社会立场看,伦理自比法律关系重要;法律关系绝不能削弱伦理;从法律或国家立场看,法律关系则比伦理重要,不允许伦理对法律关系有任何干扰,不允许伦理亲情对法律有任何干扰。这两种视角似各有各理,不能说全错,毕竟伦理和法律关系各有其地位和作用,缺一不可。若这样看去,对伦理和法律关系间的两难,不论怎样解答,不外乎两类:

(1)不顾伦理已陷入危境,却囿于法律关系而强求维护,那势必损害甚至牺牲伦理。那么,伦理能不能牺牲?从伦理乃至从整个社会生活看,绝对不能,毫无疑义;从法律看,靠公权力意志及其强制,似有可能。但问题在于,这种可能,当伦理和法律关系间陷入两难而须化解或原本可化解的情况下,有无必要和意义?即便不无必要和意义,恶果却更大——既破坏伦理又损害法律关系,更从社会的结构和功能、个人的良知和行为等方面都埋下结构性、根本性、长期性祸根。类似恶果必须避免;此解断不可取。

(2)本乎伦理,忽略法律关系及其已遭破坏,而悉心敦睦伦理,却危及法律关系,忽略对他人和国家社会的法律义务,甚至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默认犯罪。那么,承担如此代价,究竟为什么目的?认真比较如此惨重代价和欲达到的目的或所得效益,其得失利弊究竟如何?究竟有什么合法性和合理性?

若超越各种片面性,会通伦理和法律关系,则伦理,从本质上“对法律来说是无能为力的关系”。[24]植根于伦理,“每个人都负有尊重其他任何人的义务,每个人都有权要求任何其他人尊重自己,这种相互尊重关系是‘法律上的基础关系’。它是人们在某个法律共同体中共同生活的基础,也是每一项具体的法律关系的基础”。[25]伦理,是法律关系之本,甚至是一切社会关系、制度、价值之本;法律关系乃至其他一切关系、制度、价值均基于伦理而生,最终服务于伦理。本根上,亲情一旦疏离,则伦理失序;伦理若失序,则将从本体上酝酿和引发社会危机。因此,伦理优先。基于此,亲属容隐及其有关制度作为同类因都基于伦理本体,优先悉心敦睦伦理;在此前提下,从本根上维护法律关系,而在同一位序。(www.xing528.com)

第二,伦理和法律关系间的两难,针对特定义务主体和社会国家,其解法不同。

(1)对特定义务主体,如果两种义务同时逼临,那么,客观上,须同时履行;主观上,限于自然意义的时间、精力而不可能分身,限于法律上的行为能力而只能先履行一种义务,后履行另一种义务。但不论先履行哪种义务,另一种义务主观上都无法履行,客观上被违反,其所调谐的社会关系(或者是伦理,或者是法律关系,甚至两败俱伤同归于尽)已被破坏。当此之际,伦理义务和法律义务哪个优先?特定义务主体该何去何从?

一般来说,共时态、同位阶上有两个作为义务的,特定义务主体若选择履行任一作为义务,不履行另一作为义务,并不违法。共时态、不同位阶上有两个作为义务的,行为人若履行高位阶义务而不履行低位阶义务,其行为合法;若履行低位阶义务而不履行高位阶义务,其行为违法。[26]具体到伦理和法律关系间的两难,则伦理义务相对于法律义务,是上位义务,有优先性,而不是同位义务,不分彼此。若伦理和法律关系间两难、伦理义务和法律义务有冲突,则须先直接履行伦理义务,悉心敦睦伦理,保证伦理圆满绵延;间接但同样从本根上维护法律关系。历时态、同位阶上,没问题。历时态、不同位阶上,先直接履行伦理义务,以保证伦理圆满绵延后,方有行为能力履行法律义务,维护法律关系。从而在伦理和法律关系间,决两难、达两全。

(2)对社会国家,面对伦理和法律关系两难,保证让不同义务主体履行不同义务,从而顾全伦理和法律关系,兼顾公序良俗美德,解两难、达两全甚至多全:在共时态,针对特定伦理和法律关系间的两难,对特定义务主体豁免其法律义务,赋予特殊优先权,保证其全身心悉心敦睦伦理,保证伦理圆满绵延;委托其他主体或由公权力履行被豁免的法律义务,维护法律关系。在历时态,保障特定义务主体保证伦理圆满绵延后,履行伦理义务、悉心敦睦伦理,又履行法律义务、维护法律关系。

如此以往,在伦理和法律关系之间,坚守伦理本体;在伦理义务和法律义务之间,坚持伦理义务优先。这样,就能圆满解答、彻底解决伦理和法律关系间两难,达到两全:

第一,以法律上特殊优先权维护伦理上一般公道权。表面上、一时一地地孤立看,亲属容隐及其同类制度似只适用于陷入伦理和法律关系间两难的少数人,只保护两难中少数人的特殊优先权;根本上、长远而全面地看,由于伦理是普遍的,人性是普遍的,遇到伦理和法律关系间两难的概率是普遍的,同时,司法实践中,因亲属容隐等行为而触犯法律者并非特例,而是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的普遍性、一般性通例,因此,亲属容隐就是直面伦理和法律关系间两难,保证该两难中每个人都得行使的一般公道权。其中,表面上是特殊优先权实际上乃一般公道权的特殊表现方式。

第二,低位目标服从并维护高位目标。法律有不同目标,按位阶从低到高依次为惩治违法犯罪、保护法益、敦睦伦理进而维护公序良俗美德、捍卫公道[27]。这些目标在法律适用中,彼此可能一致,也可能冲突;若冲突,低位目标须服从高位目标,最终捍卫正义。若伦理和法律关系陷入两难,要惩治违法犯罪、维护法益,物质资源固然匮乏;要维护公序良俗美德,伦理更是脆弱;为实现公道,保护伦理身份比弥补物质资源更重要。对于亲属容隐,从法律不同目标及其位阶中,维护社会秩序优先于保护法益,保护法益服从于敦睦伦理进而维护公序良俗美德;从敦睦伦理入手,从社会结构中维护公道。[28]从而在伦理和法律关系及其价值的位序中,对伦理和法律关系共同保护,而达中道。反之,在伦理和法律关系间两难中,若不加分析,忽略伦理身份及其特殊性,绝对化、简单化地否认伦理豁免及其合法性、合理性,硬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强制陷入困境的特定主体履行法律义务,表面似公道,实则恶化了伦理和法律关系间的两难,纵,自绝民族传统;横,违背时代潮流,破坏公道。

亲属容隐及其有关因子性质之通甚至相同、位阶之同这两方面彼此渗透、会通、统贯为一,从中共同蕴涵着并发育出伦理豁免这个上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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