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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的汇率制度分类方法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理的汇率制度分类是研究汇率制度选择问题以及衍生问题的重要基础。这种方法主要是根据各国宣称的汇率制度分类。因此,更加科学的汇率制度分类法对经济研究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实际上,使用汇率以及国际储备波动来确定汇率制度安排是实际分类法中相对较好的方法。

不同类型的汇率制度分类方法

合理的汇率制度分类是研究汇率制度选择问题以及衍生问题的重要基础。Bastourre和Carrera(2004)与Levy-Yeyati和Sturzenegger(2005)表明汇率制度合理分类对研究汇率制度的宏观经济效应问题有着重要影响。早期研究汇率制度宏观经济效应的文献大多直接使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名义分类方法确定各国汇率制度,在近期的研究中许多学者认识到这一方法的不准确性并各自提出了确定汇率制度的方法。

目前,汇率制度安排的分类主要分为两个基本方法,分别为名义(de jure)分类法和实际(de facto)分类法。其中,名义分类法[10]主要是通过对研究国家的货币当局对其汇率制度的公开承诺作为依据进行分类。现今使用名义分类法的机构主要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这种方法主要是根据各国宣称的汇率制度分类。为了保持汇率安排分类具有的客观性以及一致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定期对汇率制度进行调整。最新一次的调整发生在2009年4月,具体而言,IMF将汇率制度分为四大类(十小类),分别为:硬盯住汇率制度(没有独立法定货币的汇率安排,货币局制度)、软盯住[11](传统盯住汇率制度,水平带盯住汇率制度,稳定安排,爬行盯住,爬行带安排汇率制度)、浮动汇率制度[12](浮动以及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其他汇率安排(其他有管理的汇率安排制度)。

IMF主要依据各成员国(地区)自己宣称的汇率制度对汇率制度安排的分类可能造成与实际汇率制度安排不符、统计不准确的问题。例如,Hausmann等(2001)指出外部冲击可能会引起汇率机制的测量错误,大的冲击会使得盯住货币发生较大的价值重估,而在有限外部冲击下的浮动货币波动也会较小;其次,在固定汇率制度下价值估值引起的汇率大幅波动并不易被控制。

因此,更加科学的汇率制度分类法对经济研究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许多研究已经反映了此类问题并尝试用更全面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他们主要关注汇率安排以及汇率和国际储备的波动程度。从理论上来讲,在面对外部冲击时,更加灵活的汇率安排会有更大的名义汇率波动以及较小的国际储备波动。从实际应用来看,使用汇率波动和国际储备波动来对汇率制度安排进行分类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方法。实际分类法是根据实际观察到的汇率波动情况并通过对汇率制度运行中可观察变量以及相关信息的评估,特别是对汇率行为的评估进行推导归类。实际分类法在经济学研究中得到广泛使用(Hausmann等,2001;Calvo和Reinhart,2002;Bailliu等,2003;Carrera和Vuletin,2003;Reinhart,2000以及Reinhart和Rogoff,2004等)。Ghosh等(1996、1997)是早期尝试使用实际分类法对汇率制度进行分类的。Ghosh等(2002)对先前的研究加以完善,根据稳定性从低到高的次序将汇率制度分为以下几类:完全浮动、有管理的浮动、对一系列指标进行调整、合作安排、有限灵活性以及货币盯住制度。Levy-Yeyati和Sturzenegger(2003)表明26%的国家实行的汇率制度与其名义汇率制度不符,在发展中国家此问题尤其严重。实际上,使用汇率以及国际储备波动来确定汇率制度安排是实际分类法中相对较好的方法。Dubas等(2005)实证检验了一国汇率制度与该国政策之间的关系。他们将一致性程度高的国家归为其名义宣称的制度类型,否则将采用预测均值构建汇率稳定性指标进一步判断该国汇率制度类型。李静萍(2011)指出不同的汇率制度安排可以通过选择汇率波动性指标或者年化平均标准汇率作为替代变量进行实证分析。(www.xing528.com)

但是,也有研究表明这两个定义方法各有利弊。Bubula和Otker-Robe(2002)认为名义分类法的好处在于IMF规定的汇率制度分类涵盖经济体最广、时间段较长以及更新速度较快。Ghosh等(1997)指出名义分类法虽然表现了官方宣称的汇率制度,但是可能存在实际行动与承诺不符的情形,例如名义上的盯住汇率制度可能由于频繁变动而转换为实际上的浮动汇率制度;而实际分类法并没有区分不存在冲击情形下的稳定名义汇率体制与官方积极应对冲击保持稳定的汇率这两种情形,从而可能会错误的判断汇率机制。Calvo和Reinhart(2002)观察到许多宣称盯住汇率制度的国家为了提升产品竞争力使得自身货币贬值。他们提出的“害怕浮动论”以及政府缺乏公信力等问题均可能使得一国偏离它原始承诺的汇率制度,从而名义分类法可能会与现实脱钩。

从上述文献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名义分类法和实际分类法两者各有优劣。名义分类法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一编制分类,有一定权威性,但是不能准确反映一国事后实际行为,可能出现实际与宣称的汇率制度不相符的情形;而对于实际分类法,是一种近二十年来刚兴起的分类法,虽然考虑了实际情形,但是该分类法是由各经济学家根据自己实际需要研究出来的,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因而存在一定主观性。因此在现有研究汇率制度的宏观经济效应的文献中,部分学者为了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开始选择名义分类法与实际分类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一国的汇率制度(Bailliu等,200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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