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代契约的主契约是由卖方及中人签字的“卖契”,随着政府对契税征收的加强,主契约之外,附随单据也在不断增多,笔者通过对现见到的明代契约文书分析,明代契约的主契约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私下订立,不报官投税的契约,因无红色官印,被称为“白契”,另一种为官府印制加盖红色印章的契约,因盖有红色官印,被称为“红契”。这些附随单据缺一不可。
明代契约的主契约是由卖方及中人签字的“卖契”,随着政府对契税征收的加强,主契约之外,附随单据也在不断增多,笔者通过对现见到的明代契约文书分析,明代契约的主契约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私下订立,不报官投税的契约,因无红色官印,被称为“白契”,另一种为官府印制加盖红色印章的契约,因盖有红色官印,被称为“红契”。附随单据主要指上述红、白两契以外的其他单据。主要有当事人拟订的契约初稿,即“草契”,收取标的价款的收条“领”或“批”,以及交割标的物的手续“推单”、报官投税发给的缴税凭证“契尾”等。这些附随单据缺一不可。如果立契时当场收取价款,事后不再出具领条,则应当在主契约内写明“不再立领”。在明代无论是不动产、动产买卖契约,还是人身典卖契约,都应由卖方在契约内写明所卖标的的详细情况。在明代不动产买卖契约中,卖方当事人必须写明所卖土地在登记簿上的登记名称、土地面积、四至及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即要写明“不曾与他人交易”,并且要保证“如有争执自由卖人支挡,不干买家之事”。如果是“其银当日交足”,卖家则应当时将“地产即交由买家管业”[20],并且还应当履行契约附随义务如报官纳税、交割推收,以及标的物瑕疵说明义务,如土地“上手契”、“来脚契”已交、未交的原因。契约中还要写明卖方的不作为义务。即任凭买家收租管业,“即无阻挡”。(在张传玺《考释》以及田涛等《田藏契约》等书所收明代契约文书中,都有卖方不作为的承诺)如果当事人不如实履行契约约定的义务,则要按照契约约定的罚则条款接受处罚,如悔约“甘罚银若干入官公用”或“给不悔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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