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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化进程:立法层面的协调完善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理层面正本清源之后,还应当对现行“计划生育”立法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协调与完善。在“计划生育”立法层面,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权利义务相统一、因地制宜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对现行的“计划生育”立法体系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清理与整顿,有些立法文件还需要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中国法治化进程:立法层面的协调完善

在法理层面正本清源之后,还应当对现行“计划生育”立法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协调与完善。在“计划生育”立法层面,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权利义务相统一、因地制宜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对现行的“计划生育”立法体系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清理与整顿,有些立法文件还需要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137]具体而言:

1.在对待与生育权有关的国际法文件上,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勇于承担国际责任,尽快批准和承认有关人权和生育权保障的国际法文件,从而一方面切实提升国内人权保障水平,另一方面树立起负责任大国的对外形象。

2.在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关的宪法规定上,可以暂不修改有关条文的表述,但应当发展宪法解释技术,启动宪法解释机制,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的规定解释为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可以调整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扩张解释为包括个人生育行为,以规制科技发展带来的生育问题。[138]

3.在计划生育基本立法的完善上,应当增加立法的可行性,并且确立和落实“权利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修订有关“义务本位”的规定,加强计划生育服务职能,承担起国家对公民的责任。在立法内容方面,尤其应当尽快废除一孩生育行政许可制度,充分保障公民的初次生育权;适时调整生育政策,开放生育第二胎。[139](www.xing528.com)

4.在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完善上,应当坚持依照立法权限立法,杜绝以罚代管和自我授权,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以中央立法统领地方立法,清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计划生育”基本立法不一致的内容,同时注意总结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的成功经验,并上升为中央立法。

5.在规章以下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行政规定的完善上,应当进行彻底的行政规定清理与审查工作,依据规则制定权限,修改和废除有关违反上位法、自我授权、以罚代管的行政规定,结束计划生育执法准据上的混乱和粗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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