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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房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娱乐法导论》解读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电影销售收入等不正当行为,严重影响了票房统计的真实性,干扰了正常的电影市场秩序,如不大力地加以治理整顿,将严重损害电影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票房相关的不正当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制造虚假交易“虚假交易”,顾名思义,是指不存在的、不真实的买卖行为。

票房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娱乐法导论》解读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电影产业的快速发展,电影票房持续攀升,然而与此同时,票房造假的情况也不断增多,市场上也浮现出愈来愈多的控制票房的新手段。票房造假的危害已触及方方面面,有些票房造假的目的在于直接吸引从业人员、媒体、观众的关注,制造舆论,引导消费者买票观影;有些票房造假的行为是为完成年度国产影片票房考核指标,例如有的影院为超额完成国产影片票房考核比例指标,常虚报国产影片票房以期得到奖励;有的院线好大喜功,以票房数据争夺所谓的全国排名;等等。此外,随着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票房造假还与金融资本操作相关,许多票房造假的行为是借电影之名行金融之实,与资本市场挂钩,通过虚假票房与二级市场联动,推高背后相关上市公司股价,进而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以获得不正当利益。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电影销售收入等不正当行为,严重影响了票房统计的真实性,干扰了正常的电影市场秩序,如不大力地加以治理整顿,将严重损害电影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4条对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作出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同时,第51条第1款还对票房造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则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具体而言,票房相关的不正当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制造虚假交易

“虚假交易”,顾名思义,是指不存在的、不真实的买卖行为。在电影产业中,制造虚假交易的典型方式就是制片方或发行方自购票房,即制片方或发行方自掏腰包做高票房,既没有合规的购票过程,也没有对应的真实观众,这种行为在业内称为“过数”。

社会上俗称的“幽灵场”(又称虚假排场)就是制造虚假交易的典型写照,制片方或发行方与院线私下达成协议,在影院的非营业时间段(通常在午夜到凌晨时间段内)安排场次,数据显示场场爆满,实际却并无观众,而制片方或发行方实际只需支付影院播放成本,就可以刷高票房;还有一种相对隐蔽的方式,即社会上俗称的“花样包场”,就是在影院营业时间段内,制片方或发行方提前买下影院的部分位置,而实际上并无观众前去观影,这种票房注水手法更不易查出。

制片方或发行方自购票房可以制造高票房的数据,但往往成本较低,一般通过与院线的私下合作,购票资金在扣税、分账后可以再次回到自己手中。制片方或发行方自购票房的目的多样,有的是为制造高票房舆论,误导市场、引导消费;有的是以此提高影院对影片的信心,进而增加影片的排片机会,即“票房锁定排片”;更有甚者是借电影之名行金融之实,与资本市场挂钩以获取利益。(www.xing528.com)

(二)虚报瞒报销售收入

“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是掩盖真实的票房数据,其报告(或反映、公示,下同)的数据与真实情况不符,通常将报告但数据不真实为“虚报”、隐匿不报为“瞒报”。主要方式有:

1.电影院故意报低票房,悄然占有票房剩余部分,是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的主要形式,这种行为对片方来说极不公平,电影投资方、制片方、发行方花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拍摄、宣传电影,期待最终通过票房分账收回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然而影院通过虚报瞒报等行为,将本属于片方的收入截留,会严重挫伤电影从业者的积极性,损害行业秩序的健康发展。

2.偷挪票房。就是观众买的是A电影的票,票面上却写着B电影的片名,或者,观众在柜台买的是电子票,得到的却是手写票。这种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的情况在早年较为常见,有的是影院管理者为收取回扣而与发行方勾结;有的是影院自己暗中将约定分账少的电影票房,转移到高分账的电影上,从而获得高收益。但随着电影票务系统(软件)的普及,以及2014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和《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的实施,这种票面片名与实际观看不符的违规行为虽并未彻底根除,但已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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