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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者作品权利相关制度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较于欧洲,美国并不十分重视作者作品权利的保护,最初并无相关保护制度。直到1990年,美国颁布《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标志着美国第一部保护作者作品权利的法案诞生。例如在授权合同书中,作者要求明确规定衍生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作者对于作品的表述方式享有最终表决权等。

保护作者作品权利相关制度

(一)《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

在保护作者作品权利方面,欧洲国家尤为重视。作者作品的权利保护起源于法国,最早称之为作者权利(droit d’auteur)或道德权利,道德权利赋予作者对艺术作品内容的控制权,保留作者对艺术作品的展示权。道德权利的理论根基在于欧洲国家对于艺术的传统尊重,坚信艺术作品是创作人员人格的延伸,因此作品在未经作者允许的情况下,不得被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篡改损害。相较于欧洲,美国并不十分重视作者作品权利的保护,最初并无相关保护制度。直到1990年,美国颁布《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Visual Artists Rights Act of 1990,简称VARA),标志着美国第一部保护作者作品权利的法案诞生。《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调整对象范围十分有限,法案以列举的形式予以了阐释,受法案保护的视觉艺术包括:绘画、雕塑摄影作品。

《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主要涉及艺术创作人员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以及如何保护作品的完整性问题,包括创作人员对作品的署名权,防止他人作品冒用自己署名;以及防止制片方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修改、破坏、曲解作品完整性,导致创作人员声誉受损。[348]

(二)四项权利保护方式

尽管《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确立了美国作者作品权利保护的相关机制,但其调整范围十分有限,通常情况下作者还可以尝试运用四种特殊的权利保护方式,来保护其作品完整不受损害。这四种权利保护方式分别为:合同权利保护、侵权法下权利保护、宪法隐私权保护、《兰哈姆法案》(Lanham Act)下权利保护。

1.合同权利保护。随着作者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作者在与制片方、影视公司谈判签署协议时,会要求将其相关作品权利嵌入合同条款之中。例如在授权合同书中,作者要求明确规定衍生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作者对于作品的表述方式享有最终表决权等。通过合同形式将作者的权利予以固定,能有效减少双方争议,很好地保护作者的作品权利,但这种方式也有一定局限性,只有少数极具市场号召力与知名度的作者才享有与影视公司的谈判权,通常情况下作者处于弱势地位,并不具备与影视公司讨价还价商讨合同条款的能力。[349]

2.侵权法下权利保护。所谓侵权法下权利保护,是指创作人员可宣称制片方未经允许对电影作品的修改侵犯了其合法著作权,降低了作品价值。但这种权利保护方式在通常情况下成功概率并不高,因为在侵权法下的权利保护,作者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片方私自更改其作品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在他人眼中作者创作的作品价值严重降低。但该要件证明起来极具难度,因此创作人员通常难以完成举证责任,难以通过侵权法来寻求权利保护。[350](www.xing528.com)

3.宪法下隐私权保护。尽管部分创作人员曾寻求通过宪法下隐私权条款来保护其作品不受侵犯,但这种权利保护方式通常也难以取得成功。由于作者先前已经授权片方通过电影放映的方式将其作品公之于众,因此不再存在隐私权的问题,作者不能再通过宪法隐私权条款来获得作品权利保护。[351]

4.《兰哈姆法案》下权利保护。《兰哈姆法案》是一部禁止欺诈性贸易活动的联邦制定法。《兰哈姆法案》规定禁止未经授权私自挪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禁止歪曲创作人员对文学或艺术作品贡献的行为。这部法案保护范围广泛,除保护编剧演员等主创人员的权利之外,还将保护范围扩展至制片环节的全体工作人员。目前,大多数在诉讼中援引《兰哈姆法案》都是由于在将电影投入电视播放渠道的过程中,为满足通信网络时间限制,第三方私自将电影内容进行了剪切,由此侵犯了电影创作人员的版权[352]

(三)期权协议(Option Agreement)

期权协议(Option Agreement)是保护编剧作者权利的一项制度,是指影视公司在与编剧作者签约时并不直接购买剧本的影视版权,而是通过期权协议获得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独家开发该剧本的“选择权”,确保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同作者签订版权授权协议的优先权,待到资金到位、电影确定开拍时再向作者全额支付版权费用,获得剧本版权。

期权协议如同购买股票、期权,看中的是编剧作品在一定期限内的优先权利和增值空间。[353]签订期权协议后,好莱坞的影视公司在电影正式开拍前不必支付巨额的版权授权费用给作者,可以先行进行拍摄筹备工作。若资金到位、主创合适,一切就绪只等开拍,此时再找编剧作者全额购买影视版权。若筹备不顺,拍摄计划中途夭折,影视公司也不会损失太多费用。同时,签订这样的期权协议也并不影响版权的实质归属,在全额购买影视版权前,编剧作者仍享有作品版权,从而为作者的实质性权利保留了一定的自由,避免影视公司违背作者意愿行使作品权利。这样的做法可谓是四两拨千斤,电影制作方以很低的资金完成了项目初期筹备、宣传工作,在吸引到实力雄厚的资方注资后,便全额买下影视版权,降低了制作方筹备失败的风险和前期的资金压力。期权协议通常会对期权费用、期权期限、购买价格、编剧署名、授权范围、第一谈判权与最终否决权、声明与保证条款等内容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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