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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作品合同概述|娱乐法导论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视作品合同的当事人至少应当有一方属于上述主体的范围,否则,该合同就不是本节所指的电视作品合同。电视作品合同的广泛性是由影视行业活动和人员构成的复杂性决定的。

电视作品合同概述|娱乐法导论

(一)电视作品合同的定义

不同于《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19种有名合同和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本节所要讨论的电视作品合同是一个在法律意义上更为宽泛的概念,是电视作品涉及的有关合同的集合。更准确地说,所谓电视作品合同是指在电视作品的筹划、制作、发行等相关过程中有关主体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的合同的总称,诸如电视作品为了筹集资金或者获取赞助而签署的合作融资类合同,用于聘用导演、制片人、演员、剧组工作人员的聘用类合同,拍摄过程中租借拍摄场地的物品使用类合同,就网络和电视台播放许可等事宜而签署的发行放映类合同,这些都属于本节所指的电视作品合同的范畴

(二)电视作品合同的特征

1.从合同主体看,在电视作品合同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参与电视作品筹划、制作、发行放映等相关环节的主体。在电视作品的筹划、制作、发行等过程中,涉及制片单位、投资方、发行方、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音乐创作者等不同主体。电视作品合同的当事人至少应当有一方属于上述主体的范围,否则,该合同就不是本节所指的电视作品合同。

2.从合同内容看,电视作品合同的内容应该与电视作品的筹划、制作、发行等环节有关。当事人签署电视作品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电视作品筹划、制作等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因此,电视作品合同的内容不能完全脱离电视作品筹划、制作、发行等阶段的相关事项,否则就不属于电视作品合同。(www.xing528.com)

3.电视作品合同的范围广泛。电视作品的筹划、制作、发行等过程涉及剧本创作、资金筹备、人员聘用、拍摄场地租用、剧本与音乐作品的创作或授权、发行放映等诸多具体事项,这些都需要签署相应的合同。电视作品合同的广泛性是由影视行业活动和人员构成的复杂性决定的。[39]

(三)签署电视作品合同的意义

1.内容完备的电视作品合同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影视娱乐法律规范体系的不足。我国目前影视娱乐法律规范体系的建构尚不够完善,无论是制定法规范体系还是业内商业惯例、司法判例等都远非成熟,通过签署内容完备的电视作品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种法律规范体系的不足。例如,演员、剧组工作人员等在拍摄危险镜头时经常有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之虞,他们虽然与影视制作机构签有劳动合同,但影视制作机构通常很少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演员、剧组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这使得演员、剧组工作人员的正当利益得不到保障;然而,如果演员、剧组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影视制作机构应当为他们办理商业保险,那么他们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就会被商业保险所承担,演员、剧组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便可以通过这种合同的方式得到保障。

2.签署内容完备的电视作品合同能够规避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近年来,影视娱乐行业中的纠纷层出不穷,如演艺经纪纠纷、主创人员与制片单位间的劳资纠纷等。所谓防患于未然,规避这些法律纠纷的最好方式就是签署一份内容完备的书面合同,使易于产生纠纷的事项得以提前化解。在我国影视娱乐行业发展早期,基于传统的人际信任或者法治观念淡薄等原因而不签署书面合同或者签署不完备的书面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有很多都以矛盾爆发、合作破裂而收场。可见,内容完备的书面合同的缺失会埋下法律纠纷的种子,造成很大的法律隐患,这非常不利于我国影视娱乐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但令人欣慰的是,随着近年来我国影视娱乐业的规范发展和法治观念在业内的普遍提升,业内人士越来越重视签订一份完备的影视合同,这一趋势是非常值得肯定并应当坚持发扬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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