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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主体监管制度改革进展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广播电视站旨在转播好中央、省级和当地的广播电视节目。截至2017年4月11日,全国有14 389家机构获得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1835家

电视主体监管制度改革进展

在我国,电视活动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电视台(站)、电视传送业务经营机构、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等,而对上述主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主体设立、业务准入等方面。

(一)电视台(站)的监管

1.设立电视台的条件与程序。国有制在我国广播电视领域占主导地位。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区)四级政府对所属的电视台代行所有权职责。根据我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电视台,同时国家也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电视台[143]。设立电视台的条件包括: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②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③有必要的基本建设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④有必要的场所[144]

其中,对于有线电视[145]台的设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更具体的条件,包括:①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修人员;③有可靠的经费来源;④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⑤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⑥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⑦有固定的播映场所。具备前款第①项、第③项、第⑥项和第⑦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146]

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同时,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147]

2.设立广播电视站的条件与程序。根据《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①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②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③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④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⑤有必要的场所;⑥符合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148]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149]。设立广播电视站旨在转播好中央、省级和当地的广播电视节目。条件具备的,应与当地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广播电视站不得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不得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电视传送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

电视传送业务经营机构是负责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主体,也是我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针对不同类型电视传送业务的准入分别设立了不同的行政许可制度。(www.xing528.com)

如果是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150],并具备以下条件:①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②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③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④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⑤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⑥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⑦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151]

如果是利用无线、微波、卫星等其他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并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②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③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④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⑤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⑥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152]

如果是通过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提供视听节目传输等服务的,应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具备下列条件:①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②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③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④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⑤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⑥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⑦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153]

(三)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监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需要特许,这是制作机构申请工商执照的前置条件。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规定,除电视台(站)外,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154]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③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5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有效期为2年,这意味着超过2年需要办理续展时,仍然需要经过审批或者再次获得许可。2011年,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以通知方式决定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11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此后这一审核工作年年展开,审核的内容、标准、程序逐步明确并细化。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制度对于推进电视节目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截至2017年4月11日,全国有14 389家机构获得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1835家机构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另有196家机构主动申请注销。[156]审核不合格和申请注销的占总量约14%。通告显示,2017年我国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共有14 389家,较上一年度增加4157家。[157]许可证是一道门槛。政府通过对许可证的年度审查,逐步淘汰劣质产品的生产者,优化制作机构的整体结构,有利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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