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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运作方式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之后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英国等欧洲国家也相继成立了类似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世界范围内,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法国、日本等国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运作较为成熟。以上两家集体管理组织均采用自愿加入的会员制,对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或制品无权进行延伸性集体管理。

全球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运作方式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常简称为CMO),又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经著作权人(以我国《著作权法》为例,包括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授权,将众多不同权利人的版权集中起来进行管理,而对外以组织自身的名义与其他使用者订立许可合同,向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相应使用费并代其进行维权等活动的组织。

版权集体管理这一模式最初在音乐与文学作品领域产生,这主要是因为音乐与文字作品使用量大、范围广泛、场景多样,但该类作品的权利人却较为分散,且多数都是自然人个体,故而仅凭一己之力难以对作品版权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维护。由此,将分散的作品集中起来进行版权管理将大大提升作者权利的可保障性,同时也能降低相应的版权授权交易成本,有利于使用者的正常使用。法国早在1777年即创立了法国戏剧作者和作曲者协会(SACD),开启了作品创作者通过较为统一的行业组织共同参与行业治理、维护自身权利的先河。此后,法国音乐作者、作曲者与出版者协会(SACEM)建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后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英国等欧洲国家也相继成立了类似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过百年的发展,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也由起初的音乐领域拓展至摄影、美术、电影等领域。

世界范围内,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法国、日本等国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运作较为成熟。美国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同时包含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三大音乐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Public Performance Organizations,PROs),即ASCAP、BMI及SESAC;[11]新近成立的音乐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Global Music Rights,简称GMR;音乐词曲版权集体管理机构Harry Fox Agency;非交互式数字录音表演权集体管理机构SoundExchange;以及新近成立的专门管理流媒体音乐机械复制权法定许可的集体管理机构Mechanical License Collective,MLC。英国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有机械复制版权保护协会(the Mechanical-Copyright Protection Society,MCPS)、音乐表演权协会(the Performing Right Society for Music)、录音表演权授权公司(the Phonographic Performance Limited,PPL)以及PPL的姊妹公司音乐电视授权公司(the Video Performance Licensing Limited,VPL)。澳大利亚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有澳大利亚表演权协会(the Australasian Performing Right Association Limited,APRA)、澳大利亚机械复制权协会(the Australasian Mechanical Copyright Owners Society Limited,AMCOS)[12]、澳大利亚录音著作权协会(the Phonographic Performance Company of Australia,PPCA)。德国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是德国词曲作者及音乐出版者协会(Gesellschaft für musikalische Aufführungs-und mechanische Vervielfältigungsrechte,GEMA)。法国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有法国音乐作者、作曲者与出版者协会(Société des auteurs,compositeurs et éditeurs de musique,SACEM)以及该机构负责管理的集体管理组织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及字幕作者机械复制权协会(la Société pour l’administration du droit de reproduction mécanique des auteurs,compositeurs,éditeurs,réalisateurs et doubleurs sous-titreurs,SDRM)等。日本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是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panese Society for Rights of Authors,Composers and Publishers,JASRAC)。韩国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是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Korea Music Copyright Association,KOMCA)。(www.xing528.com)

就世界范围而言,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十分年轻,且仍保留了一定的行政色彩。目前,我国仅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简称文著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简称摄著协)及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简称影著协)共计5家官方批准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中与音乐产业直接相关的集体管理组织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主要管理音乐作品词作者、曲作者及其他音乐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立于2008年,主要负责管理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该组织虽然在其协会章程中明确了内容较为宽泛的可管理权利,但目前实践中仅主要管理国内线上与线下KTV播放MV的版权授权许可)。以上两家集体管理组织均采用自愿加入的会员制,对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或制品无权进行延伸性集体管理。音著协目前的会员总数在9500人左右(包含个人及公司等组织机构),音集协的会员总数在200人左右(以国内各大唱片公司为主)。从会员数量即可看出,目前我国的两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国内的代表性仍较为有限,因此实务中,较多音乐词曲或音像节目的版权授权无法从上述两机构处获得,而仍需直接与对应作品或制品的权利人进行谈判。有关中国法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性质、运作方式、管理权利类型及其他相关实务要点,可参见本章第五节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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