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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法导论:如何证明作者身份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视觉中国版权事件”后,如何证明作品作者或权利人身份成为一部分权利人的忧虑。一般情况下,在案件中,当法院要求原告尽量提交能证明其创作作品的证据时,有些原告会提交其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在第三方网站公开发表的网页打印件、电子文件,甚至申请由创作者或参与创作的人作为证人出庭陈述创作过程。

娱乐法导论:如何证明作者身份

在“视觉中国版权事件”后,如何证明作品作者或权利人身份成为一部分权利人的忧虑。[48]总体而言,在诉讼过程中,证明作者身份的要求仍然应当符合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不应当为权利人在证明自己权属的正当性设立过高的门槛

一般情况下,在案件中,当法院要求原告尽量提交能证明其创作作品的证据时,有些原告会提交其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在第三方网站公开发表的网页打印件、电子文件,甚至申请由创作者或参与创作的人作为证人出庭陈述创作过程。如果这一系列的证据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之处,且能互相印证,显然可以认为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能形成优势证据,除非被告提交相反证据,则可认定原告完成了其权属的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有法官认为,不同类型的作品证明权属的初步证据不同,应考虑作品所处的具体行业惯例因素、创作方式、作品发表方法对权属证据的影响。如一些电子依附性而特别强的创作,则并不必然要求原告在证明权利时提供所谓的“手稿”或“源文件”,这样显然对原告的举证造成了客观的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www.xing528.com)

对于音乐作品和录音来说,以上证据均可作为证明自己权属的参考,而对于录音制品来说,如发行过实体唱片的,《指南》中规定,署名基本可以认为是推定作者身份的证据,并且给出了是否为作者署名的判断标准。例如,录音制品上加注“P”“”等字样、符号标记的,一般可认为对应的主体是录音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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